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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日发布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提出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应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2019-02-12 00:43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2月11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发布《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强化了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工作,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同时后续需要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昨日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证监会这次发布的监管问答主要目的是重申并详细解释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过程中内幕信息防控要点,重点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申报管理和监控,防止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交易套利,以保证大众对信息获取的公平公开公正性。

    近期并购重组领域推出了一系列简政放权新举措,同时改革了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证监会上市监管部就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上述问答指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做好重组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前述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孰早时点。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上市公司应在披露重组报告书时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应当补充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组。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时,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暂无法及时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相关单位及自然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出具的文件的,可在后续取得相关文件时补充提交。

    此外,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时,应一并向所在派出机构报告名单。各派出机构可根据需要对辖区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防控工作实施专项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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