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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原纪委副书记违规炒股被罚没118.3万元

2018-11-28 21:53  来源:证券日报网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中国证监会披露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买卖股票案,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东吴证券原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杭五一借用他人账户合伙违规炒股9年,获利近29.58万元,证监会对杭五一作出处罚,没一罚三,总计罚没约118.3万元。

    经查明,杭五一自2002年至证监会调查时任职于东吴证券,2004年3月1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2年2月份至证监会调查时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2007年3月21日,何某英于东吴证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

    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五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何某英证券账户。上述5人约定对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上述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2016年10月14日,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并主要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6年10月14日共委托下单2700余次,其中网上委托有2500余次,网上委托中的1440余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的IP地址,此外该账户还有203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该账户共委托下单2025次,其中1431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192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4次使用营业部员工王某手机下单。其中,使用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对应的001E907400C2等14个MAC地址的委托下单电脑系滨河路营业部的电脑。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10月14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3,905,248.04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362,648.36元,合计已获利金额1,478,793.11元,归属于杭五一的获利金额为295,758.62元。

    杭五一利用何某英账户持有并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杭五一违法所得295,758.62元,并处以887,275.86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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