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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证券基金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强化相关人员问责力度并明确称职的合规负责人年薪收入底线

2017-06-09 23:25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每年必须进行内部评估,每三年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评估

    ■本报记者 左永刚

    6月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力度,还明确提出,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证监会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专项检查。

    《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结合证券、基金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与《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拟与《办法》同步实施。

    此前,随着市场、行业的发展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中也表现出一些问题,包括将合规管理仅仅视作合规部门的职责,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不足,处罚问责力度不够等问题。

    证监会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统一的《办法》。《办法》通过明晰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职责,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等措施,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不断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秉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提出八条通用的合规原则,尝试以原则导向方式,解决现有规则导向监管框架下,新业务、新活动缺乏及时、可用的规范标准问题:一是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并及时更新;二是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三是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四是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五是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六是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客户;七是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八是审慎评估经营管理行为对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力度,明确对不履职、不尽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可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高管资格等措施,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流于形式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每年必须进行内部评估,每三年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同时,为保障外部评估的质量,要求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在自律规则中细化专业机构的资质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考虑到行业落实有关制度、人员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系统,实现合规管理全覆盖,严格落实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严格选任合规负责人,切实保障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通过合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优化,促使行业真正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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