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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小合同”、“阴阳合同”谈税收筹划违法当警醒

2018-06-05 15:25  来源:税眼看世界

    近日,央视前主持人崔永元通过微博爆料影视圈"阴阳合同"事件持续发酵。在娱乐圈中,"大小合同"、"阴阳合同"如果属实,会有什么涉税问题?下面,想就这个问题从涉税角度谈几点看法。当然具体有没有问题,相信最终税务机关会给出公正答案:

    一是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从微博反映的"大小合同"分析,里面有税收筹划的影子。个人分析可能小合同的金额按个人演出"劳务报酬所得"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及增值税相关附税。大合同的金额则以个人控制的公司的名义以影视策划、顾问签的合同,作为企业收入依法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及增值税相关附税。大合同部分可能实际属于个人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及相关附税费。

    二是支付报酬的公司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微博中提到大合同是以策划、顾问形式签的合同。如果实际并没有从事任何策划、顾问活动,而是将个人演出片酬进行分解的话,这笔策划顾问费支出业务就是不真实的,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也不得税前扣除,对该笔支出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后期按劳务报酬所得补缴了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接受了相关处罚,收款人补充开具了合法的发票,这笔支出还是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三是支付报酬的公司可能涉及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如果大合同以公司名义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为个人劳务收入,而个人劳务收入支付的费用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就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违规抵扣问题。

    四是涉及虚开发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发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调查核实没有进行策划、顾问活动,上述行为构成"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从微博反映的问题分析,可能进行了违法的税收筹划:

    一是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率比企业所得税税率高。因为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一次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0%。应纳税所得额为取得收入额减除收入额乘以20%的费用,即按收入额的80%减除税费后所得纳税。1000万的片酬基本上个人所得税率差不到达到了32%(按速算扣除法计算只需再减去7000元,基本可忽略不计

    二是大合同以公司名义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而个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且不能抵扣。

    个人分析认为这起事件,通过"阴阳合同"隐瞒收入的可能性比较小,毕竟这么大额的支出和收入隐瞒,违法的成本是非常之高的,相信这条法律红线应该不会踩。

    希望有类似问题的公司和个人,主动纠正类似的违法行为,防范税收风险。同时警醒提供相关税收筹划的公司,一定要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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