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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存款利率定价机制调整的意图

2021-07-10 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下称利率自律机制)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将原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从这两周存款市场的变化来看,部分商业银行的三年期定期存款产品利率已经下降。同时,结合两年前LPR的定价机制改革,此番调整所带来的意义,已经超出了规范存款市场竞争层面。

    原“基准利率乘以倍数”的定价机制,是2015年10月人民银行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并指导利率自律机制时所确定。当时调整的一大背景是,互联网等平台崛起,并与金融不断融合,一些高收益理财产品分流了银行存款,存款利率管制的效果趋于弱化,由此对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

    人民银行当时的调整,实际上是基本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管制,避免出现“高息揽储”,稳定金融市场,但同时允许金融机构有一定自主定价权。

    时隔约6年后,利率自律机制决定再度优化存款利率定价方式,是因为按照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的利率上限,存在明显杠杆效应。由于长期存款基准利率较高,执行利率也明显偏高,扭曲了存款的期限结构。特别是个别金融机构利用长期存款利率较高的优势,通过多种不规范的所谓“创新”产品吸收长期存款。而其他银行为稳定存款来源,不得不被动抬高存款利率,从而推升整个银行业的负债成本,出现了存款市场由“坏”银行定价的现象,不利于存款市场有序竞争。

    换句话来理解,就是旧有的存款利率定价机制,已不能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在一定漏洞,存款市场出现相当程度的“内卷”。

    如果读者关注存款市场就会知道,近年来,存款增速持续下行,在揽储压力下,不少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争相通过互联网手段,在存款市场展开激烈竞争,以各种创新之名,行变相高息揽储之实。彼时,市场上利率高于4%的五年期互联网存款产品不在少数,而人民银行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2.75%。

    自2019年以来,监管部门先后采取规范结构性存款、叫停靠档计息存款产品、出台互联网存款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存款市场。这些措施所取得的效果是明显的:截至今年5月末,全国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35万亿元,较高峰时期的10万亿元大幅压降;今年6月末商业银行冲存款的时点上,市场上高息存款产品也几乎不见踪影。

    那么,现时再调整存款利率定价机制,对商业银行而言,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

    在笔者看来,商业银行执行新的定价机制,至少有两个好处:一则可以避免无序竞争,“提高存款利率自主定价的自由度和精准度”;二则降低负债成本,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有利于缓解息差持续缩窄的压力。

    根据市场多家机构以上市银行2020年的数据加权测算,经过此次存款利率定价方式的优化调整,上市银行综合负债成本将下降约5bp。

    考虑到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加点幅度不同,以及经营水平不同等因素,此次调整后,未来商业银行揽储能力将会再度分化,中小银行承受的揽储压力可能会大一些。但换个角度来看,这也将倒逼中小银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回归本源,服务当地经济。

    根据这两周来存款市场的变化,笔者的观察是,存款利率定价机制调整后,部分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三年期定期存款产品利率已经降至3.5%,甚至3.25%,也就是长端利率已开始下行,这无疑符合调整的意图。

    需要明确的是,此番调整,不能仅仅停留在规范存款市场竞争层面来看。

    鉴于海外其他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我国确定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总体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从宏观层面和长远意义来看,此次存款端定价机制调整,就是利率市场化“小步慢走”改革思路的体现。

    上一次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着眼点是在贷款端。2019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公告,推动贷款利率进一步市场化。LPR是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MLF利率)基础上加点形成的,这也就是说,在我国利率体系中,LPR是市场化利率,并成为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式就是“LPR报价+点差”。LPR改革后,效果已经体现出来,尽管LPR已保持14个月不变,但企业贷款利率在相对降低。

    在当前进一步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要求下,还需要进一步降低占银行负债端约六成的存款成本。此番存款利率定价机制调整来得正是时候,并与上述贷款定价方式相协调,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存款市场规范,也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条件。相信市场各方,读懂了此次改革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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