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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利也要重罚 操纵市场红线不可触碰

2026-09-28 00:39  来源:证券日报 

    ■苏诗钰

    近日,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关注。陈欢、周厚禄、李萍萍三人在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控制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及账户间对倒交易等手段操纵上市公司“楚环科技”的股价,最终被合计罚款800万元,并分别被处以2年至3年的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这起案件最值得注意的细节在于:上述三人虽然实施了操纵股价的行为,但最终却没能从中获利。

    在部分人的认知里,操纵市场若“没赚到钱”,似乎就可以免于追责。但需要明确的是:操纵市场行为的违法性,不取决于行为人最终是否盈利,而在于其行为本身对市场秩序和定价机制的破坏。

    回看本案当事人的申辩,也能看出这类违法者常见的心态。听证过程中,三人辩称没有操纵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操纵,请求从轻处理。证监会复核后认定,三人存在操纵“楚环科技”的共同故意,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三人存在共同操纵行为,仅对部分账户控制时间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综合各方在案件中的作用、配合调查情况作出最终量罚。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明确禁止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只要客观上实施了操纵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干扰证券价格与交易量,就已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有没有赚到钱,只是后续裁量罚款金额、市场禁入期限的参考因素之一,不是定性标准。

    这一点,在监管执法实践中一以贯之。过往证监会披露的多起案件里,同样出现过操纵失利、无违法所得但予以重罚的案例。监管传递的信号十分清晰:资本市场的底线,不看盈亏,看行为。不要以为操纵失败、自己亏损,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借用他人账户本身就是监管严打的行为。多人合谋、分仓运作、账户对倒,属于典型的操纵手法,隐蔽性强,对市场信号的破坏力更大。

    市场规则的意义,不止于事后惩戒个案,更在于事前警示。监管通过这类“零获利重罚”案例,给所有市场参与者立起一面镜子:不要幻想用资金优势、分仓对倒的方式去操控股价。这场博弈,赢了要罚,输了也要罚。资本市场不是可以随意操纵的市场,任何试图篡改价格信号的操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

    中小投资者基于自身判断买卖股票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法律保护正常交易。但动用多个他人账户,协同对倒,刻意制造虚假的交易信号,已经脱离正常投资范畴,属于人为扭曲市场,二者边界清晰。法律法规保护的是交易环境的公平,所有投资者,无论资金大小,都有权在真实价格信号下做决策。任何主体,都无权伪造行情,干扰市场定价。

    三人操纵“楚环科技”一案,是一次切实的普法。它提醒市场各方:衡量证券违法的标尺,不是违法者是否获得收益,而是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监管对操纵市场坚持零容忍,无论获利与否,只要触碰红线,就会依法追责。唯有守住真实交易、公平定价的底线,资本市场才能有效发挥资源配置功能,让长期价值投资真正扎根。市场的公平,要依靠法律的刚性约束,守护每一份真实的交易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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