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彭妍
5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金融市场引发关注,其中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新规尤为瞩目。业内人士指出,该《办法》直指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旨在化解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收益的认知误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资管业务向更透明、健康的方向发展。
《办法》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统一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长期以来,投资者常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误认为实际收益率,一旦收益不及预期,便易引发纠纷。部分金融机构在业绩比较基准披露上也存在表述模糊、逻辑不清等问题,导致投资者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此次《办法》直击痛点,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可自主选择是否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若选择披露,产品发行方需详细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强调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市场表现的关联,并以醒目文字警示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并非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收益承诺”,避免投资者产生误解,引导理性投资。
在披露规范方面,《办法》作出严格规定。产品若披露业绩比较基准,需从产品募集期开始披露,在产品到期前不得随意取消;产品存续期间,除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产品外,需按照规定披露过往业绩。并且,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必须保持一致。此外,如果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据了解,《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业绩比较基准新规影响深远,其核心在于打破“隐性刚兑”预期、重塑理财产品评价体系并加速行业格局分化。《办法》通过强制公开测算依据、强化风险警示,打破“隐性刚兑”认知,深化净值化改革。同时,要求基准与底层资产挂钩,促使机构转变产品设计逻辑,推动建立科学评价体系。这将加剧行业分化,中小机构开发成本上升,头部机构凭借技术优势巩固地位。
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重在规范市场秩序。当前资管行业存在业绩展示不规范问题,误导投资者并引发纠纷。《办法》通过严格规范基准披露与调整规则,既能约束机构不当营销,减少信息不对称,又能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助力其理性决策,推动市场健康发展。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是践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基石,更是金融回归服务本源的必然路径。
田利辉将此次《办法》定义为资管行业的“信息革命”。其以信息透明化为突破口,推动风险定价机制市场化转型,引领行业迈入“质量进化”新周期。伴随“全生命周期穿透式信披”要求的实施,资管机构将迎来全链条变革:前端需开发可视化业绩归因工具,实现营销展示的透明化升级;中台需投入超亿元搭建智能监测系统,建立业绩基准动态追踪模型;后端需深化投后服务体系,在定期报告中纳入至少5项收益影响因素分析,预计将推动投后服务团队规模扩张40%以上。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