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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迎行动指南 全链条织密“安全网”

2025-10-29 00:45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投资者是市场之本,加强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到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10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化了从发行上市到退市全过程的投资者保护,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运森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从发行、交易、执法、救济、退市、法治保障等全链条出发,织密投资者保护的“安全网”,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这些举措将增强市场信任,改善投资生态,提升中小投资者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意见》不仅是监管层面的一次制度创新,更是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平与效率平衡的重要制度保障。

    压实行业机构主体责任

    新“国九条”提出,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期货等行业经营机构处在投资者保护前沿阵地。业内人士表示,为进一步压实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与服务的主体责任,引导经营机构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意见》督促经营机构做实做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将投资者教育嵌入业务流程。

    针对部分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诉求不重视、处理不到位的情况,业内人士表示,《意见》压实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的主体责任,督促经营机构将健全完善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与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有机衔接,做好投诉源头治理,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意见》对证券经营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主体责任。”陈运森表示,这将促使行业机构真正把“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理念落到实处。行业机构要从销售导向转向服务导向,把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适当性管理融入业务流程,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纠偏的闭环管理。同时,强化投诉与纠纷处理机制,有助于及时化解矛盾,防止风险积聚。总体来看,这是提升行业自律、重塑机构公信力的重要一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投资者教育是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性举措,进一步压实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的主体责任则是努力打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的有益尝试。

    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支持中小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有2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近6万名投资者合计获赔27.39亿元,另有2单案件审理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不过,业内人士也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总体上存在启动门槛高、诉讼程序长等问题,影响了制度功能发挥,需要进一步优化特别代表人诉讼运行机制。

    《意见》强调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包括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更好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集约式化解纠纷的制度功能等。

    据记者了解,下一步,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特别代表人诉讼运行机制,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程序,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程序,意味着中小投资者维权有了更高效、低成本的法律途径。”陈运森表示,启动程序更加顺畅后,投资者维权的可及性有望进一步提高,也能强化对违法主体的威慑,督促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守法合规,促进市场诚信建设。

    畅通投资者救济渠道

    近年来,证监会系统高度重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强化纠纷源头治理,丰富创新资本市场多元解纷“工具箱”。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份,39家全国性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累计调解成功案件3.32万件,为投资者挽回损失超过102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为持续巩固、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意见》从三方面对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出部署:一是进一步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人民法院加大立案后委托调解力度,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工作机制;二是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的作用,证监会将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三是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作用,鼓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证券公司依法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

    “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是建设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陈运森表示,通过完善调解、仲裁、诉讼、先行赔付等机制,能够在不同阶段、不同层面化解纠纷,减少投资者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尤其是“示范判决+批量调解”的机制设计,有助于高效处理群体性案件,提升司法资源使用效率。同时,行政监管与司法衔接的强化,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便捷、更实用的救济通道。

    “证券期货纠纷的司法解决一般而言成本较高、周期过长,推进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使用法庭内外的各种机制、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汤欣表示。

    健全退市投保

    随着常态化退市机制持续深化,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问题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新“国九条”提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去年4月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提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此来看,《意见》从三方面健全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包括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

    其中,投资者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间的矛盾、纠纷更为尖锐。为实现“退得下、退得稳”,需要统筹推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工作。对此,《意见》规定,引导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者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加强相关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合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根据《意见》安排,公司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发行B股的公司拟通过全面要约收购或者股东会决议主动终止B股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购人或者有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开立B股临时账户。

    陈运森表示,《意见》在退市环节提出的三方面保护措施,体现了“有序出清、温情退市”的理念。要求退市风险公司充分披露信息、控制异常交易,可防止投机炒作;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强化先行赔付与追责,确保投资者损失有补偿;在主动退市中,要求提供现金选择权,保障投资者自由退出。这一系列措施有助于让退市制度更具可预期性和公平性,维护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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