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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亿元银行理财风险评级“各说各话” 低风险“惯性认知”或阻碍刚性兑付落地

2018-04-02 23:39  来源:证券日报 张歆

    ■本报记者 张歆

    距离即将落地的资管新规最遥远的距离或许不是产品的结构设计,而是一纸风险测评。因为,习惯性的“低风险”告知与“买者自负”的心理认知可谓天差地别。

    作为理财产品适格销售和打破刚性兑付预期的最重要环节,风险等级评估是银行对于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和首次购买该行理财产品的客户必须完成的步骤。对于去年发行规模接近30万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来说,风险评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证券日报》记者发现,中国理财网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向一般个人客户募集的27000只产品中,风险评级为四级(中高)的产品仅有9只,风险评级为五级(高)的产品有19只,其余产品的风险评级均未一级(低)、二级(中低)和三级(中)。其中,风险为一级产品为9249只。也就是说,(中)高风险产品的占比仅为0.1%。

    低风险产品占据市场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日前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从产品风险等级来看,2017年,风险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量为144.51万亿元,占全市场募集资金总量的83.25%,较2016年上升1.30个百分点。风险等级为“四级”和“五级”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量为0.28万亿元,占比为0.16%,较2016年下降0.13个百分点,这体现出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对于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的偏好。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是由发行银行自行确定的,监管部门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评级细则,只规定了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风险评级“各自为政”

    由于各家银行自行确定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标准,事实上就存在了不同银行间风险与评级相对偏离的可能。

    一家总部位于南方的股份制银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显示,该行近期正在发售一款风险评级为“低级”的理财产品,该产品将10%-90%的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等;将10%-90%的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债券等;将10%-90%的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投资于以上范围的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专户理财。以上配置比例,由于兑付客户投资本金收益等流动性资产消耗引起被动超额时除外,且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和产品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比例不超过±10%。

    而另一家城商行同期发售的“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的募资投向则是将20%-100%的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不低于AA-的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将0%-80%的募集资金投资于债权类资产。

    比较两款产品可以发现,所谓低风险的产品的投资范围基本涵盖了所谓中低风险产品的投资标的,此外则增配了部分风险明显更高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投资于以上范围的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专户理财”,且投资区间上限可达90%,再加上“投资比例可在正负10%的区间内浮动”的表述,相对高风险资产的配置上限达到了100%。

    也就是说,如果单从投资方向来判断,两款非结构性理财产品,评级结果为“低级”产品的风险可能是高于评级为“中低”的产品。

    此外,再以上述评级为“低级”的理财产品为例,考虑投资比例可以浮动的因素后,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区间为0-100%;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区间也是如此。

    试想一下,在弹性如此大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面前,无法借助数据模型进行分析的非专业投资者怎么可能真正判断出风险和收益的真实“性价比”?即使是专业的操作人员进行投资,在不同的投资理念和预期收益压力下,面临的风险也可能相差很大,投资人自然更难以在有限的披露中提前明确风险等级,只能依赖于银行的评价和推介。

    部分银行风险提示不足

    事实上,不仅仅是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商业银行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也不够充分。

    《证券日报》记者在部分银行网点询问非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兑付风险时,获得的回答大多是“一直都按照预期最高收益率兑付”、“肯定没事”。

    此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但是,有投资者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其在部分银行网点询问何时需要再进行风险评估时,均仅仅被告知“一年”,有关“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这一条则均被直接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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