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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份收判决书:投资者胜诉 瑞华所部分连带

2022-08-16 05:58  来源:证券时报

    因连续三年财务造假被罚后,索菱股份(002766)面临大量投资者索赔。

    在前期陆续公布部分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基础上,8月15日晚,索菱股份公告,近日陆续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状》等涉诉材料。公告显示,新增94名投资者起诉索菱股份,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合计约1790万元。

    与此同时,索菱股份还公布了深圳中院送达的4份民事判决书。33名投资者对公司的800多万元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在部分判决中,索菱股份财报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曾三年虚增利润8.5亿

    索菱股份财务造假始于2016年。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信息,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索菱股份连续三年在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其中,2016年年报虚增收入2.71亿元,虚增利润2.79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4.78%。2017年年报虚增收入3.3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5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8%。2018年年报虚增收入1.96亿元,虚增利润2.2亿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

    从2016年到2018年的三年里,索菱股份累计虚增营业收入超过8亿元,虚增利润近8.5亿元。但2018年,索菱股份公布的财报还是亏的。2018年,索菱股份披露的利润总额为-3.5亿元。

    2020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对索菱股份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索菱股份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处以60万元罚款。公司时任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肖行亦被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瑞华所系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2021年9月,证监会公布了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瑞华所在对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证监会责令瑞华所改正,并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60万元,处以320万元的罚款。索菱股份2017年财报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也分别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瑞华所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2020年年底,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多名投资者以索菱股份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索菱股份就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4日深圳中院分别对部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投资差额损失在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后,应由索菱股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时的判决金额约547万元。

    8月15日的公告显示,深圳中院向公司传达了4份《民事判决书》,涉及33位投资者。诉讼标的金额总计876.4万元,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为871.5万元,意味着法院支持了投资者的主要诉讼请求。

    4份判决书均判定,索菱股份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投资者损失,索菱股份时任高管、实控人等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部分判决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被判决对索菱股份债务的6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损失预估7431万元

    此次公布的判决,只是索菱股份面临的投资者索赔中的一部分。在2021年年报中,索菱股份表示,鉴于目前存在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公司经委托专业机构针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所面临的投资者索赔规模,和公司可能的赔偿额进行了测算。

    公告显示,鉴于无法掌握各投资者的具体交易数量和价格,故采取普通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得出投资者买入平均价为9.61元/股;基准价为3.10元/股。投资者可索赔股数取上市公司非控股股东持有的可流通股份数乘以索赔系数,索赔系数取7.5%(索赔系数通常在5%~10%左右)。

    索菱股份表示,经委托专业机构结合司法实践,通过整体分析与论证,经测算预估公司承担的整体损失额约为7431万元。

    索菱股份于2020年8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开始进行破产重整。2022年1月,索菱股份公告,法院已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今年上半年,索菱股份实现净利润170万元,同比扭亏为盈。今年5月,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索菱变更为索菱股份。

    而一同被罚的瑞华所,近年来因涉及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陷入困境。据央视此前报道,瑞华所旗下公司的IPO项目全部被终止,曾经作为内资第一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瑞华,如今沦落至无上市公司可审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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