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晚间,维尔利对外公告称,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维尔利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利环境投资”)与常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创投”)、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签订了《关于常州德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维尔利环境投资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于常州德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其中维尔利环境投资拟以自有资金出资4000万元,占该创业投资基金份额的80%。
公告显示,合伙企业基金规模为5000万元,重点投资于常州高新区范围内的环保领域优质初创期科技企业。同时,合伙企业拟投资于常州市新北区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在投资期内为常州新北区引进“龙城英才计划”A、B类项目累计不少于2个。
此外,该基金存续期为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七年,其中三年投资期,四年退出期。期限届满由合伙人会议同意,存续期可延长2年。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维尔利表示,全资子公司维尔利环境投资本次参与的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为环保领域初创期科技企业,其将借助专业机构的实力和战略资源,整合普通合伙人丰富的投资运营管理经验、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优势以及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支持,寻找行业内的优质初创企业,拓宽公司投资范围,加强公司的投资能力,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该基金的投资运作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针对上述主要风险,本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关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资金的安全。同时,本次合作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