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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干扰独立运营 红阳能源收证监局监管函

2019-01-18 00:07  来源:证券日报 矫月 王僖

    ■本报记者/矫月 见习记者/王僖

    1月17日晚,,红阳能源发布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沈煤集团于1月16日分别收到了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对两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辽宁证监局指出,公司在人员方面、业务方面、财务方面未按规定与沈煤集团保持独立;在内部控制方面,公司存在被沈煤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据了解,红阳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为辽宁省国资委,而其控股股东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煤集团”),截至2018年9月30日,沈煤集团持有红阳能源6.27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07%。

    《证券日报》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红阳能源原名为灯塔市红阳热电有限公司,原就隶属于沈煤集团。该公司从2004年9月建成投产,主要经营发电、供暖、供气等,2007年沈煤集团将红阳热电优良资产置换金帝建设不良资产,将上市公司更名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1月17日晚红阳能源发布的公告,此次红阳能源及控股股东沈煤集团之所以于1月16日分别收到了辽宁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是因为沈煤集团存在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存在干扰。

    辽宁证监局指出,在公司治理方面,红阳能源分别在人员方面、业务方面、财务方面未按规定与控股股东沈煤集团保持独立,具体表现在,红阳能源副总裁夏洪满同时在沈煤集团担任安监局局长。而沈煤集团通过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及经理办公会的形式研究红阳能源的日常经营事项,干扰公司的独立运营。

    不仅如此,沈煤集团还通过设定财务指标及对红阳能源下属部门下达任务的形式,干扰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在内部控制方面,红阳能源还存在被沈煤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公司通过子公司多笔资金间接被沈煤集团非经营占用,并未收取任何资金占用费用。辽宁证监局指出,虽截至现场检查期间相关资金已全部返还公司,但该行为没有经营性实质,已构成沈煤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对此,辽宁证监局分别对红阳能源和沈煤集团提出行政监管措施,要求红阳能源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如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沈煤集团垫付、承担各类支出问题,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等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问题。同时,要求沈煤集团立即停止相关违规行为,对存在影响红阳能源独立性的其他问题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与红阳能源实行人员、财务、资产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与此同时,辽宁证监局还指出,红阳能源公司董事长赵光、副董事长张德辉等5人,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并责令其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其他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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