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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统一制定对外投资法

2023-03-02 01:47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公司法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特别是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去年12月份,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二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吕红兵建议,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优化。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强化操作性、全面性

    吕红兵表示,总体而言,“公司法二审稿”增添了许多新内容,但在协调性、操作性、逻辑性、全面性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首先,更加强调协调性。如加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协调。

    其次,更加关注操作性。如公司法二审稿第8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吕红兵认为,“办事机构”的用法虽然通俗但比较宽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使用了“经营场所”,故可调整为“公司以其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为住所”。同时,增加“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向公司登记住所送达文书的,发生送达效力”的内容。

    “从实践中来看,很多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常发生难以送达的情况,进而影响相关主体及时主张法律权利。将公司登记住所作为具有法定送达效力的地址,可以使当事人有稳定预期,并节约司法资源。”吕红兵表示。

    再次,更加注重逻辑性。如公司法二审稿第1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83条也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从法律逻辑上而言,监事会及监事的权力来源于股东会,而审计委员会则属于董事会内设机构,两者权力来源不同、产生程序各异、机构级别有差,不宜相互替代。而且,这样对职工以出任监事的方式行使民主管理职责,对公司特别是对董事、经理实施监督是一种弱化。”吕红兵建议,在强化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有的效率原则的同时,更应兼顾企业作为基层组织注重民主原则的重要性。

    最后,更加强化全面性。例如公司法二审稿第25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吕红兵表示,监事会作为公司“三会”之一,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等诸多重要职权,其会议决议同样存在无效的可能。故应与股东会、董事会的规定相统一,明确“监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制定对外投资法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商务部数据显示,2022年,克服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我国对外投资平稳发展,稳中有进,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9853.7亿元人民币,增长5.2%(折合1465亿美元,增长0.9%)。

    “这是继202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量首次位居全球第一、2021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流量和存量位列全球前三后,再次取得的难能可贵的成绩。”吕红兵表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目前,我国尚未就对外直接投资制定单独的法律。”吕红兵表示,从国际国内形势发展来看,一方面,我国对外投资的规模与外资投资中国的规模基本相当,而针对后者我国已出台外商投资法;另一方面,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已于2016年颁布对外贸易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确还需要一部对外投资法。

    对此,吕红兵建议,总结、梳理、整合我国已经出台的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范,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提炼普遍性、规律性认识,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通过此法律,确立鼓励、引导、规范、保护的基本原则,强化服务性与保障性,明确主管机构及其职责、相关权限划分,规定监管原则、基本程序,定性投资主体、投资形式,作出产业规范与引领,提出企业合规要求,强化海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金融、外汇、保险、税收、基金以及人才保障支持措施,完善信息、评级、智库、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等服务举措,界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司法保障,明确域外适用与管辖。

    “以此部法律作为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总揽全局形成并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实际、体例科学、内容完整、协调一致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发挥法治在推进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高质量发展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吕红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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