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邢萌
全国两会期间,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后盾,银行业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成为关注热点。如何加速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成为市场普遍关注的话题。记者发现,今年多位人大代表就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资本补充渠道、法律保障等方向提出了相关建议。
建议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
规范不良资产监管与处置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一直是衡量金融风险的核心指标,因此有效化解不良资产对于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保证我国经济稳中有进发展至关重要。而健康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能够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贡献力量。
“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压力仍然较大,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法治化迫在眉睫。”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为银行业依法合规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法律上根本性保障,规范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监管与处置行为。
刘峰认为,目前,我国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规范,更多源于财政部、银保监会的监管政策性文件,包括办法、通知以及便函等等。规范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行为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市场需求和时代发展的法规。因为缺乏不良资产处置的上位法,涉及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解释亦不丰富。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不仅可以填补不良资产处置法制上的空白,也可以为司法机关解决涉及不良资产争议提供法律准绳。
刘峰建议,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纳入法规制定计划。鉴于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的重要性,建议将该法规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立法计划。有关行业协会、金融监管机构、法律法规起草部门等应针对当前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现状,开展《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起草工作,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政策、法律问题专题调研,梳理相关监管规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法律诉求,做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立法基础性工作,适时完成《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制定工作。
优化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工具
推动差异化监管
新冠肺炎疫情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挑战,中小银行纷纷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资本耗用迅速增加。但是,净利润增速低于总资产增速,利润留存不足以弥补资本缺口。同时,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及落实减费让利的中央决策部署,导致中小银行净息差处于收窄趋势。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郑州银行董事长王天宇提出了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相关建议。王天宇建议,推动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的差异化监管。中小银行数量众多,面临着不同的资本补充压力,不同风险暴露程度,需要采用差异化、多渠道的资本补充途径。建议综合考虑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指标,对中小银行的分类进一步细化。对于同一资本补充工具,针对不同分类中小银行,设定不同的发行标准和审批要求,出台更具体、更适用中小银行的操作细则。
王天宇建议,进一步优化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建议对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给予进一步的流动性支持;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中小银行自营投资资本补充债券的限制比例,扩大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投资主体和投资规模,放宽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条件;建议完善中小银行发行可转债的市场安排;建议将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中心作为非上市银行可转债和转股后股权的全国集中交易平台,提升中小银行可转债和转股后股权交易的活跃度;建议在中小银行可转债转股价格和股权交易价格确定中引入独立、权威的估值机构,为非上市银行股权提供统一估值框架下的公允价值参考,提高中小银行可转债交易和股权交易的有效性。
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法律保障
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服务对象、组织形态、法人治理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亟需加强法律保障,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长期稳健发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承担着“政策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制后存在偏离定位、“脱鞋上岸”、离农弃小的现象。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坚守市场定位不动摇。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赵应云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位和宗旨,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县域法人地位稳定,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不动摇,服务“三农”、服务县域的经营宗旨不变,持续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赵应云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明确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差异化监管指标体系;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税收部门及监管部门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将已有规定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定向费用补贴、涉农贷款贴息、涉农贷款风险补偿、税收优惠、货币政策等扶持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扶持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引导和激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做好农村金融服务。
(编辑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