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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维护资本市场诚信秩序 立体追责体系已形成

2021-03-09 21:45  来源:证券日报网 吴晓璐

    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二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随着立法的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显著提高,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已经形成,这是维护资本市场诚信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造假者必须付出的代价。

    清除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毒瘤”

    “让做坏事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

    “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一直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问题。”刘贵祥表示,2020年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对改进和完善资本市场的执法和司法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再次释放了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的信号。

    “依法诚信经营是资本市场最基本的规矩,诚实信用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刘贵祥表示,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之一,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加以清除。而清除这些“毒瘤”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让做坏事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形成“坏事做不起”“不敢做坏事”的震慑效应。

    “严惩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该入刑的入刑,当赔偿的赔偿。”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2021年最高法工作报告时表示,严惩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涉地下钱庄、洗钱等犯罪,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依法严惩违规披露信息、欺诈发行股票等犯罪,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

   通过“追首恶”进行精准打击

    四地法院已启用集体诉讼

    刘贵祥表示,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打击资本市场违法失信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去年人民法院主要开展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

    一是通过“追首恶”,进行精准打击。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核心高管人员的操纵下实施的。只有进行精准打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行为。因此,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更加重视“追首恶”,让真正做坏事的人直接承担责任。

    二是对“看门人”坚持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过罚相当。在防范和抑制财务造假方面,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各类中介机构作为投资者的“看门人”,负责审核和验证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报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只有进一步压实“看门人”的责任,才能有效防止和抑制财务造假活动。近年来,有一些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履行“看门人”职责的时候“打瞌睡”,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需求,配合进行造假活动,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因此承受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同时,在有些财务造假案件中,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造假活动,因为核查手段等限制没有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也强调责任追究的过罚相当,责任与过错相一致,而不是采取一刀切,不问过错程度一律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三是制定集体诉讼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民事赔偿的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31日发布依据证券法与民诉法的规定,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细化了证券法关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度运行的基本流程,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规定》的发布,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再次向社会各界释放出人民法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始终秉持“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司法解释颁布后,杭州中院、南京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广州中院都已经开始采用集体诉讼程序对财务造假案件进行审理,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证券日报》记者从公开信息了解到,去年年底,杭州中院已经对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进行一审判决,此案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去年5月份,南京中院对4家江苏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采用证券纠纷代表人程序审理。去年9月份和12月份,上海金融法院、广州中院分别对辖区内一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编辑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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