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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首战告捷 整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公司章程迫在眉睫

2021-08-25 23:41  来源:证券日报 张歆 吴晓璐

    本报记者 张歆 吴晓璐

    8月24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公开介绍其首次启动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成功案例——中国宝安公司章程不当条款修改。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一年多来,投保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首个成功范例,并最终促成公司章程修改,被市场解读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里程碑事件。

    这仅是A股市场公司章程存在违法违规条款中的一个案例。《证券日报》记者从投服中心独家了解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投服中心共向1913家上市公司发函(占当时上市公司数量比例为51%),建议其修订完善公司章程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条款,但其中逾三成公司未进行任何修订。

    中小投资者股东

    权利意识日渐觉醒

    中国宝安原《公司章程》设置了一些不恰当的条款,如公司被并购接管后解除任期内的董监高需支付高额经济补偿、每年及每届更换的董事人数受比例限制、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受工作年限限制等。删除上述相关条款,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月14日,中国宝安公告称,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将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临时提案;6月21日,投服中心发布公开征集公告,通过公开发声表明反对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呼吁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6月30日,中国宝安召开股东大会,3019名中小投资者出席,占出席会议股东人数的99%,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2%,有力地推动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成为该议案通过的决定性力量。

    “近日,很多中小投资者在股吧上传投票截图,自豪地表示进行了首次行权。”投服中心8月24日表示,新证券法规定了投保机构作为征集人可以代股东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持股比例较低,彼此间缺乏互联互动,独自行权很难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行权动力不足。投服中心作为投保机构用公开征集的方式,凝聚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以形成合力,从此小股东也可凝聚大力量。本次表决权公开征集也获得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表明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利意识也在日渐觉醒。

    上市公司章程

    违法违规普遍存在

    公司章程是上市公司的“纲领性文件”,更是公司治理的本源和根基,合法合规本应是其底线。但在现实中,公司章程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甚至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不在少数,这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整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公司章程迫在眉睫。

    目前,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存在违反立法精神问题具有普遍性、严重性。以上述解聘赔偿金条款为例,此前上市公司章程规定补偿金额最高的为董监高年薪的1000倍,远远超出董监高最大化的劳动年限。

    《证券日报》记者从投服中心独家了解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投服中心共向1913家上市公司发函(占当时上市公司数量比例为51%),针对投票机制条款发函1444次,即上述公司中,75.48%的公司章程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存在问题;针对分红机制条款发函487次,25.45%的公司章程中股东回报机制存在问题;针对反收购条款发函485次,即25.35%的公司章程存在限制股东权利的问题。

    从发函结果来看,66.30%的公司按照投服中心建议修订完善了所有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条款,2.35%修订了部分条款,31.35%未予以主动修订(包括中国宝安)。在未修改公司章程的539家公司中,有258家公司未回复,有34家公司回复表示不接受建议,169家公司回复接受建议但截至统计日未进行修改,78家公司回复中未明确是否接受建议。

    据沪深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显示,至今,多家上市公司被投资者问及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提出异议。

    业界建议

    从三方面入手整治

    去年以来,国务院部署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是基础工程,如果公司章程存在硬伤,上市公司提升治理的根基显然并不稳固。不符合立法精神的公司章程也严重威胁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制约了产业并购的正常开展。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公司、董事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同时,上市公司及部分法律实务工作者曲解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精神,在缺乏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理念的正确理解下,进行公司章程的“自选动作”。这种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误读和随意性安排,使公司章程丧失了其彰显公司独立意志、均衡代表公司所有股东利益的统领作用,反而使得上市公司成为少数实际控制股东或者内部控制人控制公司的工具和方式,不利于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阻碍了资本市场作为“价格发现”机制和“价格实现”机制的价格监督作用,也会影响到后续投资者“以手投票”(行使股东权利)和“以脚投票”(卖出股票)的市场约束功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置超高门槛的反收购条款,希望把所有收购人都拒之门外,对于公司提高质量和改善治理非常不利。比如,对于一些长期盘踞在上市,或掏空公司的大股东来说,高门槛的反收购条款实际上是“掘壕自保”,为自己设置“护城河”,在公司里“作威作福”,甚至“鱼肉”中小股东。上市公司收购和反收购要讲究平衡,公司章程不能“一边倒”,作为被收购的“防守方”,不能任意提高门槛。

    综合接受记者采访的市场人士和法律界人士意见来看,整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公司章程迫在眉睫,可从三方面入手:

    其一,通过上位法的明示,约束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冲动:推动公司法修改,明确在实行公司章程自治的同时,不得存在侵害公司、股东或其他权益人的情况,其对应条款在公司章程中的设立、修改均应自始无效。

    其二,通过监管部门“建制度”“零容忍”来引导和规范市场。例如,可以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公司章程的“负面清单”并定期更新。同时,沪深交易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进一步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异常条款签发《关注函》,提示投资风险,并对确定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强监管。郑彧建议,建立和完善市场约束和传导机制,让市场价格真正发挥作用。通过“树典型”,向市场传递监管的态度,消除理解差异,形成市场共识。

    其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保障机制。郑彧认为,特别是通过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快速、准确地识别违背法理、违反法律议案,确立起司法审查的标准,推动我国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共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可以通过交易所发关注函或者投资者起诉至法院的方式进行解决。汤欣也认可诉讼的解决方式,“投服中心等投资者可以将上市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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