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韩昱)据财政部网站8月2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5年9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一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是,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公告》明确,适用该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 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