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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立法“四梁八柱”基本构建!下一步,完善数据、平台、技术等方面立法工作

2023-03-16 16:12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杜雨萌

    3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同时举行新闻发布会。白皮书系统总结了1994年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网络法治建设理念和实践,为全球互联网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

    以高质量法治建设助推互联网创新发展

    谈及中国的网络法治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曹淑敏认为,这是在实践中发展,在继承中创新,积累了一系列的宝贵经验。

    比如,坚持把握网络法治工作规律。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自由和秩序、开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统一、规范发展和鼓励支持相协调、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衔接,以高质量法治建设助推互联网创新发展。

    曹淑敏称,目前,中国的网民已经达到10.67亿。从2012年到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年复合增速达15.9%。可以说,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移动物联网发展已经实现了“物超人”,就是物联网连接数超过了人联网数量,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光纤宽带和5G网络,形成全球规模最大、应用广泛、创新活跃、生机勃勃的网络社会。

    再比如,坚持推进网络法治工作创新。加快推进法治理念、内容、手段等全方位创新。完善和创新新技术新领域规则,建立深度合成、算法推荐法律规则,运用网络信息技术赋能传统司法,拓展“互联网+普法”新模式,打通普法与群众之间的“最后一公里”。

    在坚持凝聚网络法治工作合力方面。坚持全国一盘棋,充分发挥多部门、地方、企业、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协调推进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各领域法治工作,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在曹淑敏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网络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网络立法、网络执法、网络司法、网络普法一体推进,网络法治国际交流合作深入开展,新时代网络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网之路。

    进一步完善

    数据、平台、技术等方面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网络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网络法律体系,网络立法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推动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十年来,先后制定了五部专门法律。

    具体来看,2016年制定《网络安全法》,落实网络实名制。2018年制定《电子商务法》,全面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2021年制定《数据安全法》,针对数据安全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理、数据安全审查制度。2021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2022年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面构建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的综合治理制度,是一部专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法律。

    除了以上五部专门法律外,岳仲明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持续推进传统法律规范向网络领域延伸。近年来,陆续修改了一些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针对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互联网广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完善了相关制度规范。同时,通过编纂《民法典》、制定《刑法修正案》,对网络新业态下的民事权利保护、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等作出专门规定。

    “网络法治建设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立法工作。”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局长李长喜表示,中国网络立法的“四梁八柱”基本构建,基本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律体系。下一步,将继续把网络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进网络立法体系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平台、技术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推动监管手段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变

    新技术新应用是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引擎,也一直是互联网治理的难题。李长喜认为,依法规范新技术新应用,要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既要加强形势研判,把握和适应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趋势规律,又要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新技术新应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展开来说,一是加强统筹规划。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技术新应用发展治理,围绕促进发展,优化监管制度、思路和方式,探索适应新技术新应用特点、有利于创新发展、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模式,推动形成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管、网民自律的协同共治局面。

    二是完善监管依据。根据实践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修订相关立法,完善相关政策,探索研究新技术具体应用领域的专门性立法,强化风险研判和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技术应用各领域的监管制度规则。

    三是健全监管机制。新技术新应用监管涉及主体众多、情况复杂多变,应推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形成“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纵横结合”的立体型综合监管体系,积极探索新型的监管机制。

    四是创新监管手段。根据新技术新应用动态变化、跨界融合等特征,分类分级监管。完善阶梯式监管工具,综合运用准入许可、技术备案、动态评估等监管措施,将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风险限缩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坚持“以技治技”,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创新现有监管工具,推动监管手段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变。

(编辑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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