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卿义先生:
因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卿义给子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此外,鉴于黄卿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卿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8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1416),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