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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大佬转瞬成“老赖” “一本万利”不良资产处置草莽丛生

2019-11-16 02:2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一位在行业内享有名望的机构高管,转眼变成“老赖”,并不是危言耸听。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北京一位金融机构高管,因为早年参股的一家企业未及时注销清算而被诉至法院,原告为一家民间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早年锒铛入狱,而企业牵涉大量公司债务,因此作为股东,被主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与大众认知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并不只是注册资本,在多种情况下股东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北京一位法律界人士的说法。

    而民间不良资产管理机构,亦通过寻找这一领域的“空子”,从国有AMC机构承接部分债权,通过起诉其它股东的形式进行追缴,这种模式反而令国有AMC机构“无从下手”的不良资产变身“优质资产”。

    按照业内人士透露,通过层层转让,不少债权的转让价格最终可能只有初始债权的3%—5%,利润空间巨大。

    “也有一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做这类不良资产处置,律师买下债权,通过在法律诉讼方面的优势进行清收。”一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高管表示。

    “偏门”生意的炼成

    之所以该类案例引发市场关注,主要是按照目前国内市场环境,不少中小股东“无权”参与企业治理,最终却被企业实际控制人波及,而背负巨大债务。

    “因为入股这家企业时并未支付资本金,且年份太久,几乎忘记了这家企业的存在。”上述机构高管在受访时指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循迹调查显示,不良资产处置圈,悄然兴起一种新的处置手段。

    部分公司以资产包形式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大量债权,再对债务人公司股东进行起诉其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通过向债务人公司股东追偿,来实现资产处置。

    根据记者调查发现,这类公司往往涉及到多起法律诉讼,其中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起诉他人或公司的诉讼案例甚至达到上百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既是这一类官司的关键,也是启动中小股东“无限连带责任”的钥匙。

    本报记者查阅多个同类案例卷宗了解,在适用条款上,民间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运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在一些案例中,隐现出一些悖论。由于被起诉方多为中小股东,而中小股东往往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且也无法掌控相关清算事项,所以也引发了相关股东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分歧。

    “由于实际控制人已经入狱,我们无法获得企业公章和经营资料。”上述机构高管坦言。

    但是对于不良资产管理机构而言,起诉债务人公司股东按原金融债权价值索赔,进而获得高额利润,则令这个市场成为“蓝海”。而从工商信息来看,这一类机构往往挂名资产管理公司的牌子,主要工作人员则是律师。

    “这类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以资产包形式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大量巨额债权,再起诉债务人公司股东,实质上是一种获利行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分析指出。

    实际上,在这种商业逻辑中中,原始债权人并无法获得债权的有效赔偿,反而催生了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高昂利润,也诱发相关机构雨后春笋般出现,一些搅动市场的经营方式日益增多。

    新生意如雨后春笋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公开信息里,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纠纷的案例日益增多。

    本报记者随机查询发现,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财富”)、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联合”)、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金蝉君汇”)等多家公司均有此类纠纷涉及。

    具体来看,启信宝数据显示,润木财富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的有69条记录;东方联合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的有40条记录;金蝉君汇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的有43条记录。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卷宗中,在润木财富新近一个案例中,北京某企业中小股东尽管声明“无法掌控,也无力做主,不能承担公司的清算责任,也不参与达因公司实际经营,不应承担责任”,但最终仍然被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启信宝公开信息显示,该案例中案值500万元。“按照行业惯例几经转手,该债权交易价格应该在50万以内,利润空间远高于一般资产管理类业务。”北京某不良资产管理机构人士指出。

    实际上,在这一案例中,同样巧合的出现,先是由国有AMC机构承接该不良资产,短短四个月时间,转手即卖给民间不良资产机构。至于国有AMC机构为何不自行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而要转让高达10倍左右的利润空间?

    “短短4个月就转让,在国有AMC机构惯例的操作中非常少有,国有AMC的处置周期按惯例应该是3—4年。”

    北京某国有AMC前业务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AMC机构处置这一类债权的原则是处置经营性资产,会主动规避向中小股东尤其是中小自然人股东主张权利时引发的社会风险。

    这或许是大量不良资产,在国有AMC手中被迅速转入民间市场的背景。

    “类似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其实是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营利性机构,以资产包形式从国有AMC大量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强制执行多年的不良金融债权。”北京一位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民间不良资产管理机构越来越多,通过各种手法获得不良资产金融债权,因此一些“新鲜”的债权转手就进入民间市场,且备受欢迎。

    “明知可能存在公司股东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如果以远低于金融合同债权金额的对价受让债权,再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选择债务公司股东按原金融债权价值起诉索赔,则是明显的营利性活动,不符合‘无限连带责任’释法的本意。”前述律师分析认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工商资料发现,润木财富于2009年成立,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由周付珠100%持股。

    公司官网显示,其核心业务即是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经营、不良资产收购等等。据其介绍,公司拥有尽调、风控、金融、处置等专业领域的尽调团队和律师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处置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资源,同时建立了完善、严谨的标的资产筛选和风控管理体系。

    其人员配备也十分豪华,有将近100人资产处置团队,其中30多名律师以及20多名尽调人员和四大国有AMC出身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包括高校法学院教授、资深律师等。

    争议待解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的法律规定,仅见于最高法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以往此类债权多以法院强制执行中追加股东为共同执行人、或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等方式处理,近年来通过诉讼判决股东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逐年增加。”北京一位中介机构人士受访时指出。

    虽然似乎从道德层面,这类公司用这类不太常见的“偏门”手段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从而获得高额利润,或存在扰乱市场的可能。但在实践过程中,并未有明确案例证明。

    21世纪经济报道联系专门从事工商服务的公司宝相关负责人获悉,由于这一类案例日益增多,今年通过销售人员,不断提醒企业股东“一旦停业即清算注销”。但是由于一些企业股东对于有限责任的认定存在常识性误区,认为责任尽在认缴资金范围之内,且中小股东不参与经营不存在风险,因此往往考虑到清算难度和清算成本而忽视。

    “一旦出现公司存在未知的债务,中小股东往往悔不当初。”该人士透露,而在目前市场环境下,由于企业风险事件频出,这一问题变得日益尖锐。其近年来处理相关案例也日益增多。

    “相关公司可享有受让金融合同债权以申请执行人身份在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在承担执行风险同时享有执行获利的权利,而不应该替代原始债权人,按原始合同金额主张权利。但这些观点目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在法院形成有效的案件审判思路。”前述律师表示。

    也就是说,相关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是否涉嫌主观滥用法律的规定而牟利,是否符合最高法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立法本意,仍然存在一定争议。

    有一部分法律界人士对此持截然不同的看法,譬如北京另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回应本报记者时则认为,“指责这类公司的获利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大量存在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情形,当公司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以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参加实际管理为由抗辩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危害市场经济秩序。”该人士指出。

    “其实事情的本质就是债权人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用的手段有很多。欠债还钱,你不还,我就要通过多种方式维护我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是其中的一个手段。一般来说主要被告都是债务人,但和债务人关联的相关人也有可能被提起诉讼,比如一些做过担保的关联机构。”某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高管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争议尚存,生意犹在。行业中类似润木财富,组建律师团队,专做此类营生的机构也越来越多。按照上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高管透露的信息,亦有律师事务所直接购买债权,从事这类不良资产处置。

    而按照本报记者调查,介入这项生意的,甚至还有清收团队、物业运营公司、房地产公司等一众更为草莽生长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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