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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转让”改为“交易” 新三板修改16件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市场定位

2020-09-30 17:17  来源:证券日报网 刘伟杰

    本报见习记者 刘伟杰

    9月29日晚间,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为落实新《证券法》精神,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保持一致,全国股转公司修改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评价指引》等16件业务规则的部分表述,将涉及“股票转让”的相关概念修改为“股票交易”。

    针对目前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中仍有使用“转让”一词的问题,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及时启动规则修改程序,将规则条文中“股票转让”“转让日”“竞价转让”“暂停恢复转让”等有关概念修改为“股票交易”“交易日”“竞价交易”“停复牌”等,以符合上位法规定,保持市场业务规则用语一致。

    “这是向市场再次明确了新三板市场的定位。从交易的组织形式上,资本市场分为场内市场、场外市场。而场外市场一般用‘转让’,场内市场用‘交易’,两类市场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的集中度。此次全国股转公司修改措辞之后,再次明确新三板市场是场内市场,而且从各类业务办理和措辞上与交易所一致,达到定位与实际工作相统一,强化市场对新三板定位的认知。”新三板研究人士刘子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银泰证券股转业务部总经理张可亮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股转公司修改16件业务规则,将“股票转让”改为“股票交易”这样一个小修改,意义却不一样。新三板是一个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产物,改革往往没有先例可寻,新三板兼有股权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双重属性,所以在开始的探索阶段,这种兼顾性在用词上也都有所体现。

    张可亮进一步表示,目前随着精选层的推出,新三板市场的“四梁八柱”应该说已经搭建完成,市场层次分明,功能逐步健全。这个时候出现适时的修改措辞,一方面证明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建设,各方就新三板的发展方向取得了共识;另一方面这对于明确新三板定位,澄清误解,有着积极的意义。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2019年12月新修订的《证券法》将新三板定位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明确新三板挂牌公司为“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针对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均采用“交易”一词,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新三板场内、公开、集中市场的法律地位。前期全国股转公司《股票转让规则》修订时已更名为《股票交易规则》,并将条文中“股票转让”有关概念修改为“股票交易”等,与新《证券法》保持一致。

    刘子沐告诉记者,与交易所用词统一,向市场传递一个信号,从事新三板市场服务及业务,就必须按新《证券法》的要求。明确了资本市场相关的配套制度适用性。在资本市场上的各个参与主体涉及新三板工作时,不用再纠结其特殊性,方便了工作安排和工作规划。企业与投资者享受与沪深交易所同等的政策约束及监管要求。同时,明确了各家交易系统、第三方行情软件及相关服务机构,在工作中不用再纠结新三板特性问题。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积极落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更好地为挂牌公司提供发行融资、股票交易、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

(编辑 张伟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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