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鹏
10月9日,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提高公募基金运作灵活度,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十大亮点抢先看:
1、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支持管理人逆周期布局权益产品。
2、优化指数基金监管要求,促进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
3、完善基金投资其他基金安排,支持公募基金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4、扩宽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形式,为基金创新拓宽空间。
5、完善迷你基金管理要求,引导小规模产品有序退出。
6、优化持有人大会机制,提升基金治理效率。
7、明确产品逆周期布局要求,更加重视投资者回报。
8、强化投资研究支持,切实提高基金管理人核心专业能力。
9、严管“风格漂移”和“赌押赛道”,提升投资运作稳健性。
10、提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强化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协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要配套部门规章,明确了产品注册、申购赎回、投资限制、收益分配、持有人大会等投资运作事项,对规范基金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运作办法》自2014年修订发布至今已逾10年,期间市场环境和公募基金业态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此背景下,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优化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等。
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
一是压实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主体责任,要求基金管理人强化基金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坚持理性审慎投资,健全促进基金稳定运作的风险管理机制。
二是加强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约束作用,要求行业主题基金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非行业主题基金坚持分散投资原则。
三是加强投资者结构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大额资金申购赎回的监测、识别和管控机制,优化基金建仓期要求。
四是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加强上市基金等规则制定、审核管理和监测监控;同时,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增加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依据,提高违规成本。
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
一是优化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将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基金的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维持不变。
二是优化指数类基金监管要求,优化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关于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适度放松其他指数类基金的交易限制。
三是增强混合基金权益仓位稳定性,要求混合基金需明确约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分类别提出针对性监管要求,促进混合基金风险评级与实际风险特征相匹配。
四是为产品创新拓宽空间,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基金类型的定义,优化封闭式基金分红要求,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助力丰富基金投资策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优化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
一是完善“迷你基金”监管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如选择持续运作“迷你基金”的,需承担基金运作的固定费用成本,并要求建立基金产品规模过低的强制退出机制,切实保护持有人利益。
二是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删除现行关于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需终止基金合同的规定。
三是提高持有人大会治理效率,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框架下,修订完善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明确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情形内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修改基金合同约定内容,同时强化基金管理人提前告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等义务。
为确保相关规定顺利落地,监管设置1年过渡期,原基金合同不符合《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中国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是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推动行业从“规模增长”迈向“质量提升”的重要制度安排。修订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突出以投资者为本,聚焦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中的痛点堵点,着力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编辑 才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