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鹏 毛艺融 孟珂
9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2026年修订)》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以下统称“审核指引”)。
据悉,审核指引旨在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的支持力度,丰富优化审核措施,提高知名成熟发行人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更好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优质企业融资发展功能。
具体来看,审核指引所称知名成熟发行人,是指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信息披露成熟的发行人。
从优化审核的措施来看,知名成熟发行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编制、提交申请文件:
一是,一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可以合并编制申请文件并统一申报。申报的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等应当符合公司债券的法定发行条件,申报阶段无需明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安排。
二是,发行人可以在发行前备案阶段再明确每期发行的具体品种、发行方案、募集资金运用安排、债项评级(如有)等;企业债券可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非项目建设用途。
三是,发行人可以按照交易所简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通过列表、索引等形式简化申报发行材料和信息披露,在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或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且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至当年8月末,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至次年4月末。已披露季度财务报告的,应当同步披露主要季度财务数据。
五是,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在债券项目申请和发行阶段按照规定对债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承诺认可各期发行文件、履行规定职责的,每期债券发行前无需另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阶段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较前次签署确认意见时发生变化的,新任人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是,审计机构已对发行人前期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容出具过声明页,确认募集说明书与审计报告一致,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本期债券发行文件引用的审计报告内容与前期一致的,每期债券发行前审计机构无需再次签署相关声明。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还表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不适用优化审核安排。
(编辑 上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