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鹏
9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速览:
1.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2.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明确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
4.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要求;
5.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为防控风险,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
6.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和基金合同签署等全过程;
7.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
8.对招募说明书等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和基金合同等募集文件作出规定;
9.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要求;
10.由专门的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对专用账户财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账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11.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对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委托管理要求,明确各方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同时,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关键阶段,对私募投资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有效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确立了私募证券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原则性要求,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以及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等基本要求,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进行了规范,相关规则在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主体责任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看,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缺乏细化监管安排,在行政规则层面缺少专门规则衔接,针对募集行为这一关键环节规范不足。
在此背景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工作部署,细化《基金法》《私募条例》要求,对募集活动进行全面规范,进一步压实管理人及相关主体责任,强化募集行为监管,在系统总结近年监管实践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募集办法》。
《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三是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四是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表示,《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中国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编辑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