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微信

证券日报微博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股票频道 > 证券要闻 > 正文

深交所就完善LOF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

2026-08-07 20:55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郭之宸

    8月7日,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官网信息,为促进深交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交所起草了《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2日。

    《通知》明确部分LOF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商品期货LOF、QDIILOF应当终止上市,并设置过渡期安排。商品期货LOF、QDIILOF存在或可能存在标的资产投资受限,阶段性呈现高溢价风险,《通知》明确商品期货LOF、QDIILOF应当终止上市。由于部分产品持有人数量较多,拟设置过渡期,明确相关产品应当于2027年底前终止上市。

    二是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一千万元的LOF应当终止上市。部分小规模LOF产品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通知》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一千万元的LOF应当终止上市。

    三是明确终止上市程序。对于商品期货LOF、QDII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过渡期内做好终止上市安排,并向深交所提交终止上市相关文件。对于小规模LOF,出现终止上市情形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深交所收到终止上市相关文件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决定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基金终止上市的公告。

    四是加强风险提示。对于商品期货LOF、QDII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知》发布实施、终止上市相关安排确定等关键时点及时公告并提示LOF将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前在基金场内简称前冠以“*”提示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深交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后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披露终止上市公告。对于小规模LOF,连续四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一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次一交易日起每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其后逐日披露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要求会员加强客户风险提示,会员应当将按照《通知》规定发布终止上市相关公告的LOF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多渠道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客户合法合规、理性审慎参与交易。

(编辑 李家琪)

-证券日报网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社有限责任公司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240020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B2-20250455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201377号京ICP备19002521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官方客户端

安卓

IOS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