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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范融资行为、禁止不当激励……

2023-03-31 20:32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3月31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速览十大要点:

    1、明确合规审慎、归位尽责的监管导向。

    2、规范和引导资本依法有序投资证券公司。

    3、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底线要求。

    4、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行为。

    5、强调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6、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长效合理激励约束机制,禁止不当激励,强化内部问责。

    7、新设“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一节。明确勤勉尽责、审慎尽调等基本义务,规定合理信赖原则,强调内部控制及承销业务的底线要求。

    8、新设“做市交易业务”一节,规定做市交易业务的基本规范和内控要求,明确交易场所的职责。

    9、完善合规、风控、内控基础制度。明确合规、风控及内控全覆盖要求;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根据资本实力审慎开展业务。

    10、系统规定信息技术制度,夯实行业安全平稳运行基础。增设“信息技术”专章。

    现行《条例》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

    据证监会介绍,现行《条例》于2008年4月颁布实施,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与风控、客户资产保护、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为证券行业的规范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颁布至今已近15年,期间于2014年进行过小幅修订。

    近年来,证监会聚焦服务实体经济、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强化证券公司监管,督促归位尽责,促进功能发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监管经验,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固化经验、补足监管要求。

    总的来看,因《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与新《证券法》规定不相适应。

    二是公司治理和穿透监管有待强化。现行《条例》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原则性规定。总结近年监管经验,需要进一步强化穿透监管的要求,增强监管力度。

    三是部分领域的业务规则空白有待填补。对承销保荐和做市等业务还存在监管“空白”。此外《条例》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场外业务等新业务形态缺少规制,有必要结合实践予以规范。

    四是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机制有待完善。近年来,对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内部控制、融资活动、人员管理、子公司管理、行业文化建设、薪酬管理、廉洁从业、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监管更加重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现行《条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较少,有必要补齐。

    五是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有待夯实。近年来,证监会在实践中持续探索差异化监管,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取得了良好效果,需要在《条例》中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

    坚持三个原则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提高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总结和巩固近年来证券公司监管经验和改革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完善证券公司监管基础制度,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明确合规审慎、归位尽责的监管导向,引导证券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回归行业本源,提升专业能力,补齐功能短板,走规范化、专业化、集约化、差异化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据证监会介绍,本次修订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兼顾法规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立足补短板,不改变现行《条例》总体框架结构。二是坚持强化监管、有效监管,落实简政放权、管少管好,提升监管效能。三是统筹好现实需求与长远发展,为监管转型和行业创新预留空间。

    主要内容有六方面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六方面:

    ——落实新《证券法》要求,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一是取消部分许可事项。二是明确部分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安排,如证券公司任免董监高的备案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登记要求;同时,明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基本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落实审慎监管要求。《证券法》第130条规定了审慎监管要求。为实现审慎监管打早打小、防范风险外溢的目标,本次修订按照分层分类原则进行补充完善。一是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提出监管建议。二是进一步完善日常行政监管措施类型及适用对象。三是补齐对证券公司风险的早期干预措施,强化早期风险应对法律手段,实现风险处置关口前移。此外,根据新《证券法》精神,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

    ——加强穿透监管,规范公司治理。

    一是明确基本原则,规定证监会依法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监管,规范和引导资本依法有序投资证券公司。二是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底线要求。三是针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关系、规避责任等问题,将底线要求扩展适用至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并相应补充完善了监管核查手段。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引导行业回归本源、集约经营,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是将提升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写入立法目的,明确监管导向;二是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行为,遵循必要、合理、集约原则,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三是强调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长效合理激励约束机制,禁止不当激励,强化内部问责;五是要求证券公司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恪守职业操守,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增强自我约束。

    ——补充业务规则,促进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效发挥。

    一是新设“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一节。明确勤勉尽责、审慎尽调等基本义务,规定合理信赖原则,强调内部控制及承销业务的底线要求,并明确其他投行类业务适用本节规定。二是新设“做市交易业务”一节,规定做市交易业务的基本规范和内控要求,明确交易场所的职责。三是系统补充场外业务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在交易场所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等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同时加强数据统计和监控监测;针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客户实名制及适当性管理、履约保障机制、风险限额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控。

    ——强化合规风控,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

    完善合规、风控、内控基础制度。明确合规、风控及内控全覆盖要求;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根据资本实力审慎开展业务。

    补充完善重点制度,系统强化内外部约束。要求证券公司按规定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加强境内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压实证券公司利益冲突防控、关联交易管理及异常交易监控职责,并补充反洗钱要求,强化廉洁从业要求和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管理责任,明确人员管理要求。

    系统规定信息技术制度,夯实行业安全平稳运行基础。增设“信息技术”专章。一是突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保障信息技术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维护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二是对双跨、信息系统接入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三是对证券公司使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提出要求,明确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明确差异化监管原则。明确证监会按照差异化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风控、业务开展等情况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完善法律责任设置。针对《条例》修订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罚则。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下一步,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条文,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机构做好后续工作。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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