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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公司不服退市决定起诉交易所一审均败诉 两案判决将发挥示范作用

2022-12-09 01:18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12月8日,《证券日报》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深圳中院已经对德奥通航诉深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德奥通航的诉讼请求。

    这是今年以来,第二起因不服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今年9月份,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厦华电子诉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两地法院均支持交易所依据退市规则作出的退市决定。

    “两个交易所的退市决定有合理依据,因此得到法院的支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交易所因履行监管职能做出退市决定,是基于法律授权,该行为具有公共性质,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今年4月份和5月份,德奥通航和厦华电子分别被深交所、上交所终止上市,此后,德奥通航和厦华电子分别向深圳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驳回原因,两地法院均进行充分阐述,认为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符合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记者表示,通过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认可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有关退市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通过审查两个案件的退市决定过程和退市依据,维护了交易所正常履行法律授权职责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上市公司采用法律手段主张权利,说明资本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有很大提高,正在逐渐形成依法维权的习惯,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和鼓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对记者表示,只要交易所严格按照终止上市规则实行上市公司退市,就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与当前“应退尽退”的政策是一致的,也符合新证券法的规定。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志旺表示,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其权益受到了影响,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另外,由司法机关审查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是否符合业务规则及是否合理合法,也是证券市场法治化的体现。

    据统计,退市新规实施后,2021年以来,已经有59家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2021年17家,今年年内42家),近两年退市家数占30多年来全部已退市公司总量的40%。未来,随着常态化退市机制完善,多元化退市效果将进一步凸显。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记者表示,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对其他公司有很强的引导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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