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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信披小心“人财两失”!上海首例信披违规入刑,虚假陈述上市公司还可能面临有新证券法撑腰的投资者高额索赔

2020-04-14 07:56  来源:证事听公众号 吴晓璐 小梅酱

    4月10日,上海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一审宣判!

    上市公司:中毅达(600610)

    违法行为:虚增业绩、虚构利润

    被判罪名: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总经理、副董事长: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财务总监、董秘: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财务经理: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子公司高管: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前置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决定,1.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对林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3.对任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4.对盛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5、对吴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据证事听君了解,该案系上海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也是上海三中院依据上海高院2020年1月31日下发的《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金融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法审理的首起金融刑事案件。

    法院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本案中,上海某股份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然而,上海某股份公司将由其他公司完成的工程收入计入季度报表,虚增利润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将亏损披露为盈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鉴于四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且均缴纳了罚款或罚金,故法院对其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证监会重拳出击信披违规行为

    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坚决打击资本市场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而今年以来,证监会继续对虚假陈述等信披违规行为重拳出击。

    证事听君据证监会网站统计,截至4月13日,年内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开出33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13张涉及信披违规,占比39.39%,接近四成。

    上述13张信披违规罚单中,涉及未披露关联交易的数量最多,有7张。另外,有3张罚单触及顶格处罚,分别涉及上市公司虚增营收和利润,实控人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导致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实控人变更,以及要约收购中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另外,证事听君据上市公司公告统计,3月份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截至4月13日,7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中3家涉及误导性陈述。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

    新证券法的核心是全面推行注册制,而注册制的核心就是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真实、准确、完整,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的要求进一步提升。预计下一步监管将重点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引导上市企业自愿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确有价值的信息。

    投资者索赔金额将成倍增长

    新证券法不仅提高了行政处罚金额,也激活了虚假陈述案件的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索赔金额将成倍增长。新证券法从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层面,促进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信息,证券服务机构更加诚信守法。

    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3月份,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

    在集体诉讼下,投资者索赔金额将会增长多少倍?

    以全国首例实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为例,2017年,中国证监会[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方正科技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认为方正科技公司等对关联交易具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若伟

    根据法院判决,在2005年3月19日到2015年11月20日买入、且在2015年10月20日当日或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股票产生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方正科技起诉索赔。由于索赔条件长达十年以上,所以在2015年11月19日收盘时持有方正科技股票的投资者,有很大可能都符合索赔条件。根据公司2015年三季报和2015年的年报,股东人数都超过了31万人。如果全部股东索赔,方正科技最后的赔付金额有可能是目前赔付金额20倍至30倍。

    据方正科技公告,截至1月19日,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187件,合计诉请金额为2.1亿元,其中已判决、已调解且已收到法院文书的案件共计1040件,诉请金额为1.4亿元,公司需赔付的金额合计6389.24万元(含案件受理费)。

    值得一提的是,由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审理的方正科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也被入选为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适用》、《中国法律评论》和《南方周末》联合主办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投资者的索赔范围也从上市公司扩展到中介机构。

    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若伟

    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40多件证券市场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告上法庭。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对于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方面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的明确,以后投资者起诉中介机构,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或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件会进一步的增加,中介机构也将更加谨慎。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

    预计以后虚假陈述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增多。目前,资本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追责模式已经比较成熟。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披露信息,才能赢得投资者的信任,而信任是投资者拿出真金白银进行投资的前提,也是大规模资本发生和发展的前提。信披制度科学、执行到位,资本市场必将欣欣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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