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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上市公司监管

2019-05-14 11:43  来源:证券日报网 张歆 侯捷宁

    本报记者 张歆 侯捷宁

    “上市公司是我国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国资本市场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需要一个富有生命力的资本市场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上市公司监管就是加强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易会满主席此次的讲话指明了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监管的两个基本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5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出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时作了题为《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有活力、有韧性资本市场的基础》的讲话。

    在李曙光看来,第一个方向是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上市公司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非常核心的一项具体制度安排,体现了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项制度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监管上市公司,也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模式。一项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时间要求、质量标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曙光表示,“信息披露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信息是资本市场的核心要素之一,资本市场就是一个信息市场。证券市场买卖的原理是交易双方对于证券价格的不同预期。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交易价格的预期,都是建立在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基础之上的,而造成交易双方不同预期的重要原因就是不同投资者收集和分析信息能力的差异。”

    一般来说,越是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也就越有利于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如此市场才能够有效反映出股票的真实价值,但信息不对称仍然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所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

    李曙光对此分析认为,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和完善信息披露标准,使上市公司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给投资者,让投资者基于公平的信息进行决策。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大量的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的信息披露会误导甚至欺诈投资者,同时也会扰乱甚至冲击整个资本市场的市场秩序。今年4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三审稿)》,将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写进了证券法之中。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信息披露则是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心问题。

    李曙光认为,对于上市公司监管的第二个基本方向是将加大上市公司领域的监管执法力度。

    易会满主席在当天的讲话中强调:“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必须加大,不能削弱”。在李曙光看来,讲话释放了将会对上市公司严格监管的明确信号,特别是对那些乱象频出的上市公司更是要重点聚焦、严格监管。

    易会满主席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提出了“四条底线”:一是不得披露虚假信息,二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三是不得操纵股票价格,四是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李曙光表示,经验表明,完全依赖个人理性的市场秩序存在着市场本身所不能克服的缺陷和弊端,因此对于资本市场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一直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特别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采取了包括推行股票发行的注册制改革在内的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但是政府作用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政府职能转变既要做简政放权的减法,也要做加强监管的加法。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并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简政放权重在事前,而加强监管则是在事中和事后。事前、事中、事后是一整套系统的组成,应当宽严相济、松紧有度。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准入的宽松化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但是有张必有弛,相应的政府就要在事中和事后阶段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李曙光强调,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秉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要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通过严监管和重惩戒给予上市公司及相关行为人更大的威慑力,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挥纠正、惩罚与预防的三重作用。同时,有力且有效的监管也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编辑 才山丹 策划 张歆 侯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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