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安排:
存量回购需3个月内明确用途
还有一个重点,回购细则立即施行,新老规则如何衔接?上交所在规则发布通知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明确存量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则适用。
对于《回购细则》施行前披露的回购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在新规施行后继续实施时,应适用新规关于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二是给予上市公司3个月时间明确存量回购股份方案的具体回购用途。
《回购细则》施行前,不少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具体情况。为明确市场预期,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明确各用途具体拟回购的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另外据了解,公司如果确因遵守新规要求无法按期完成回购的,可以根据新规延长回购实施期限,以确保其有较为充足的回购时间完成回购,但需要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年后再启航 全面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
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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