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年,就有重磅制度正式发布!
今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回购细则。以上交所的版本为例,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版做了一些改变。
此前,市场比较担忧,在护盘式回购情况下,已回购股份的出售是不是会给操纵股价不当套利提供空间?
从正式版本看,这部分的规则进一步从严,新增或修改规定包括:减持所得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减持前持有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任意90日减持不得超过1%等。且对“矛盾式”回购进一步加强了信披要求。
重点还有新老规则衔接:对于存量回购里还没有明确回购用途的,要在3个月里明确具体回购用途。
重要修改之一:
已回购股份出售,约束更严格
简单回顾,护盘式回购、库存股制度、回购程序简化,被认为是此次回购制度三大新突破,交易所的细则对以上诸多创新都进行了完善。
提升自由度方面,对部分回购情形不再设置回购前置条件。回购资金来源也予以丰富,这些在实践中已经有公司实施。中介机构意见也不再作为硬性要求等等。
征求意见稿一发布,已回购股份可以出售的制度安排,是市场和投资者比较关注、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各方看法不一。
根据征求意见稿,为了防止忽悠式回购,对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已回购股份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细则仅允许“护盘式回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
其他情形的回购应当按照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或者注销。而即使是护盘式回购出售股份,也需要遵守以下五项要求。
持有期届满6个月;
敏感信息窗口期不得减持;
每日减持数量限制;
减持价格申报限制;
提前15个交易日减持预披露。
本次正式发布的《回购细则》,在征求意见稿已有限制的基础上,新增或者修改4项减持约束措施,从多个维度作出更严格的约束:
一是要求做到“有言在先”。护盘式回购,拟用于未来集中竞价出售的,公司必须在披露回购方案时就予以明确,否则此后不得再变更用于出售;
二是将已回购股份减持前的持有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三是参照减持新规控制减持节奏。要求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以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四是要求公司将减持所得的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实际上无法利用出售已回购股份操纵利润,此前市场的相关担忧可能是没必要的。因为会计准则规定,对股份回购、出售或注销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所得如果高于原回购成本的,其差额并不能计入当期损益,应当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
业内人士表示,有了前述制度安排和约束,公司想通过出售已回购股份来操纵股价和套利并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