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修改之三:
回购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
回购股份用途能不能变更?这是在征求意见时讨论比较集中的问题之一。
有反馈意见指出,由于资本市场瞬息万变,可能导致公司披露的回购用途发生重大变化,建议明确允许公司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增加灵活性。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已要求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并明确上下限、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本次正式发布的《回购细则》在此基础上,还增加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负面清单”。具体包括:
一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二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未来出售的,应当在一开始即予以明确并披露,否则不得出售。
且上交所表示,将在规则执行过程中,对公司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发现存在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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