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浦泓毅
证券期货投资者依法维权又增添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保障。未来,全国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将免费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进行司法确认,确认后若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将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昨日在京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部署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由试点转向全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全面推进意见》)也于昨日公布。
根据《全面推进意见》,以后投资者进行纠纷调解将能够享受到五大“实惠”。
一是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调解申请将不收费。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是指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设立或实际管理的调解机构,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向社会公布。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将不收取费用。
同时,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也将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将把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二是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全面推进意见》明确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建立类案示范判决机制,投资者维权成本降低。所谓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的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以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该机制下,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
四是小额赔偿可以“速调”。为了更好化解资本市场纠纷,《全面推进意见》明确建立小额速调机制,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
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的,如果投资者同意,就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当事人就此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将依法办理。
五是投资者足不出户便可尝试在线纠纷调解。《全面推进意见》明确将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依托“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gov.cn)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与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实现连通,方便诉讼与调解在线对接。
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通过接受相关申请、远程审查和确认、快捷专业服务渠道、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方法方便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01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全国36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8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试点两年后,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由协商和解、投诉处理、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程序构成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经逐渐形成,各方已积累丰富经验,具备将试点转为全面推进的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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