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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REITs发展可比照CDR试点做法

2018-06-20 01:27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建议

    ■本报记者 左永刚

    “推动REITs发展,可以比照CDR做法,先行制定REITs管理办法。”6月1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说。

    当日,洪磊在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中国REITs论坛上以《我国REITs发展现状、问题与发展》为题发表演讲。他指出,截至目前,我国并没有出现真正的REITs,仅有所谓的“准REITs”或“类REITs”,其原因值得深思。

    《证券日报》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与会嘉宾呼吁推动REITs发展,因为REITs可以投资于各类基础设施和不动产,包括城市公用设施、商业零售、仓储、医疗等数十个不动产类别,可以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具。

    洪磊认为,从REITs的本质和市场环境出发,我国REITs发展中需要解决多方面问题,包括基础资产信用不独立,无法摆脱“刚性兑付”;制度环境滞后,缺少统一的市场化运作环境;缺少综合性行业税制安排;资产持有成本和资金成本过高,权益型投资回报率不足等。

    为此,洪磊建议推动REITs的发展,可比照CDR做法,先行制定REITs管理办法。目前,《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属于列举式,不是实质性定义,造成证券范围过窄,REITs无法成为可公开发行的证券,制约了REITs的发展。

    洪磊建议,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可比照CDR方式,由国务院批准,授权中国证监会出台专门的REITs管理办法,允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和REITs在交易所挂牌,获得公开发行。同时,在《基金法》框架下,根据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的不同要求,明确REITs产品的募集、运作规范和管理人受托义务要求,保护REITs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利益冲突。

    据洪磊透露,鉴于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一般由合同约定,基金业协会将在规范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标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REITs类产品的备案标准。私募REITs产品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以有真实现金流的项目为投资标的;二是封闭运行,确保基础资产权益的真实转移和法律隔离;三是基础资产只能初次证券化,不再衍生新的证券;四是原始权益人变现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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