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左永刚
5月18日,《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部门规章的发布单位由此前的国资委和证监会两部门调整为三部门,统一了不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则。总体上看,《办法》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规范。
《办法》明确,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
此次将原有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了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
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办法》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将抓紧会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国家出资企业做好配套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