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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发行适用法律亟待修订

2018-03-22 00:35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受访专家建议,除了加大刑事处罚,还应提高罚金,严处参与造假中介机构

    ■本报记者 左永刚

    “对于证券欺诈发行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方面,《刑法》与《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应实现无缝衔接,尽可能界定准确,做到互补不重叠,形成体系。”近日,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副会长曹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自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以来,市场呼吁提高欺诈发行违法成本的声音不断,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也建议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创造法律制度环境。这得到了不少全国人大代表的认同。

    曹俊认为,欺诈发行是发行公司为了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公司或在中介机构帮助下造假,并刻意规避监管,以损害投资者利益为代价的行为,对证券市场及投资者的信心及经济利益损害是巨大的,现有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处罚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

    “欺诈发行这一违法行为,主要在于发行主体是通过主观故意的虚假陈述,以骗取上市发行资格为目的的犯罪行为,该违法行为对经济社会的危害性更大。”曹俊认为,应该加重刑罚力度,使该违法行为与处罚结果能够体现惩罚性,是保障资本市场依法治理的需要,也能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

    曹俊同时建议,对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除了加大刑事处罚之外,还应该修改《证券法》,提高罚金,如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证券欺诈发行的过程中,理应秉持公平公正立场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如果也参与造假,同样应当受到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对中介机构及责任人除了要有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外,也必须以金融诈骗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才能维护值得投资者信赖的中介行业形象。”曹俊最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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