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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并购造假案给市场各方的警示

2026-04-09 23:49  来源:证券日报 

    ■吴晓璐

    近日,江苏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因在2017年并购重组中,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法院判决公司赔偿两名机构投资者损失以及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838.45万元。

    此案再次给市场各方敲响警钟。在并购重组中,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需要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以“被欺诈”为由完全豁免自身的核查义务。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立体化追责体系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等市场各方参与者,均需严守责任底线,明晰角色边界。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被欺诈”不是免责牌。在2021年证监会对前述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时,该公司曾申辩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交易对手方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司不具备短期内识别、发现财务造假行为的能力等。证监会认为,该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面对如此重大的交易,应当对影响交易标的评估价格的经营业绩、财务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

    因此,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必须亲自下场做实尽调,不能把核查义务完全甩给中介机构。

    同时,民事赔偿也颇具威慑力。除上述两名机构投资者外,该公司还赔偿了数百名普通投资者,累计计提投资者索赔损失金额达2.16亿元。目前,监管重心已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近期,已经有上市公司因重组预案存在误导性陈述被行政处罚。这就再次提醒上市公司:切莫盲目跨界并购,更不能“带病”披露和忽悠式重组,否则迎来的将是严厉的处罚和高额的赔偿。

    其次,对于交易对手方而言,财务造假东窗事发将迎来“刑事处罚+全额追赃”。在前述并购重组财务造假案件中,除了行政处罚,交易对手方廖某茂还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回犯罪所得19.33亿元,发还被害单位。

    截至目前,已发生的多起并购造假案中,交易对手方中的主犯均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全额追赃”,还有部分案件中协助造假的同犯被判“有期徒刑+罚金+全额追赃”。交易对手方靠财务造假换取并购溢价终将倾家荡产、牢底坐穿,不应心存侥幸。

    最后,对于中介机构而言,未能勤勉尽责或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前述并购重组造假案件部分投资者民事赔偿中,保荐机构也被法院判决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也被判在不同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追责链条实现全覆盖。

    近年来,在财务造假案中,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和民事追责的案例越来越多,并逐步升级为“资格罚”。在立体化追责时代,中介机构唯有坚守执业底线、严把核查关口,才能筑牢资本市场“看门人”防线。

    自《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即“并购六条”)出台后,A股并购重组活跃度明显提升。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应围绕产业逻辑提质增效,警惕跨界并购中的估值泡沫与整合陷阱。同时,还应筑牢信息披露与合规底线,真正借助并购实现产业升级与价值创造,提高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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