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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制度根基 护航私募基金行稳致远

2026-09-07 00:10  来源:证券日报 

    ■安宁

    私募基金领域“1+N+X”规则体系建设正全面提速,全链条监管的制度根基日趋牢固。作为这一体系的关键落子,9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补齐制度拼图。

    从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到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正式施行,再到此次《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一系列重磅文件出台,清晰勾勒出行业监管升级的路线图。这标志着私募基金发展正从“规模扩张”迈入“质量提升”的新阶段。筑牢制度根基,不仅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私募基金行稳致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

    经过多年发展,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新质生产力培育、丰富居民财富管理工具、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7月末,私募基金管理总规模首次突破25万亿元,创历史新高。

    但在快速扩张的同时,行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募资结构失衡现象逐步显现,一些基金偏离主业定位,行业整体呈现“大而不强”的特征。风险隐患与结构性矛盾交织,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引导和规范。

    在此背景下,《指导意见》应时而出,从强化源头防控、全面加强监管、稳妥处置风险等多个维度入手,构建了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为行业行稳致远指明方向。这一顶层设计,既回应了行业发展的现实痛点,也为未来监管划定了清晰路径。

    《指导意见》确立了私募监管的顶层设计,配套规章则是制度落地的具体抓手。9月1日起施行的《信披办法》,将行业自律规则全面升级为行政规章层面的刚性约束,压实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多方责任。9月4日,证监会就《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从募集主体行为规范、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资金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是证监会首次针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规范出台的全面行政规则。这两项新规前后呼应,分别从信息披露和资金募集两个关键环节补齐行政监管规则的短板。

    从《指导意见》的顶层设计,到《信披办法》的刚性约束,再到《募集办法》的入口把关,一个覆盖私募基金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制度体系正在加速形成。

    筑牢制度根基,持之以恒推进规范发展,私募基金这艘大船就一定能够在波澜壮阔的资本市场中行稳致远,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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