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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 | 四大关键词,看2020年资本市场走向!

2020-05-27 21:27  来源:证券日报证事听公众号 小梅酱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时,对资本市场的相关表述极为精炼——“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这无疑进一步强化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是2020年资本市场头等大事的信号。

    虽然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资本市场的表述仅寥寥11个字,但是两会期间有关资本市场的发声着实不少。证事听君梳理发现,注册制、严惩诈欺造假、投资者保护、双向开放等都是代表委员们热议的关键词。

    注册制改革创业板注册制试点

    将进入实操阶段

    近期注册制改革不仅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及,同样也是此次两会期间金融界代表委员关注度比较高的热词。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4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这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很快将进入实操阶段。据了解,这4部规章草案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做了规范和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4月27日,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发布的4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也同步就《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5月22日,证监会还出台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相关5份配套文件,以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事听君根据证监会官网统计,截至5月21日(证监会披露最新日期),深交所创业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如下,目前存量IPO排队企业数量共计203家,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尚未取得发行批文的企业有19家,暂缓表决的企业有1家,此外,在审未上会的企业有183家。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

    今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将会成为资本市场的重点。目前,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已经开始启动,各个环节正有序开展推进,预计在今年下半年有望落地。

    创业板此次的改革,针对“注册制不设23倍市盈率”等政策优势,对企业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对于存量企业而言,部分已通过发审委审核但还没拿到发行批文的拟IPO公司,证监会制定的过渡期安排,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企业二选一。可以继续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交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

    从科创板开板到创业板改革,注册制改革在不断深化,改革的步伐在不断加快,未来其他板块改革也有望推进。随着注册制向全市场推行,监管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投资者保护集体诉讼制度

    为投资者撑起“保护伞”

    两会期间,“集体诉讼”和“投资者保护”成为两会代表、委员提交的议案、提案中关于资本市场的高频词。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秉恒建议尽快“激活”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他认为,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虽然规定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但还是一种框架式的概括性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

    “最高法院应针对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关键环节,让诉讼制度实现从‘立起来’到‘用起来’的转变。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最大程度提升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动力。同时,应积极开发建设证券诉讼数据服务平台,为证券集体诉讼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李秉恒给出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董事长朱建弟建议尽快落实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提高赔偿标准和范围,提升投资者的索赔效率,简化前置条件的设置。

    为有效保障因证券违法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权利,新证券法顺应市场呼声,创设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

    我国多元化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一直在不断摸索和完善,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未来要推进多元化投资者保护体系的构建,还需对相关条文进行细化并出台清晰的司法解释,确保诉讼制度落到实处,从而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证券法为资本市场的规范、透明、开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意味着我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也正式迈入新的发展历程。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将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投资者权益保护变得更有针对性。

    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

    新证券法关注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是投资者保护的基础。监管机构需要与地方政府在集体诉讼方面达成共识,相互协作才能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维持社会和经济稳定。

    严惩欺诈造假 多位代表建议提高刑罚力度

    对资本市场而言,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事件禁而不绝的最主要原因,莫过于同超高额收益相比,其违法违规成本相对较低。而这也是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王建军连续三年提议加快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初衷所在。

    由于欺诈发行类案件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王建军表示,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同时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配置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事实上,不止王建军,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亦有多位代表表达出同样的观点看法。如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提出,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提升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证事听君还注意到,在今年国务院金融委召开的多次会议中,有关资本市场造假行为的“零容忍”、“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等表述屡次被提及。不仅如此,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中,亦大幅提高了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看到,净化市场环境俨然成为今年乃至未来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

    目前,欺诈发行股票涉及的数额较大,但仍无法入罪,除非是数额特别巨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等行为,但也只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纳入金融诈骗罪一节,从其本质来说,是为了提高欺诈发行股票的刑罚力度,毕竟在新证券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背景下,一方面更加强调积极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则重在打击信息失真的不法行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

    此类提高欺诈发行股票的处罚力度、增加刑期等建议,对于保障注册制推行有深远影响,可视为从源头上提醒发行人违法发行的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巨大的法律意识。整体上看,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的刑事处罚力度是大势所趋,也是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的。

    随着新证券法明确将全面推行注册制,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公平的交易机会、没有虚假信息诱导的市场环境,是投资者证券交易的基本要求。只有上述内容得到保障,才能保持市场真正的活跃度,进而实现证券市场的“晴雨表”功能。

   双向开放境外投资者

    加速A股配置力度

    5月26日,中国建投投资研究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中国投资发展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对今年全球宽松下的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建议,适当增加A股的配置比例。

    就在此前11天的5月15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提到,坚持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实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促进资本要素在境内外市场和更高层次上优化配重,是资本市场坚定不移的发展方向。证监会将继续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努力实现由管道式、单点式开放向制度型、系统性开放转变,以开放倒逼改革,以开放促进发展。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5月26日,因QFII/RQFII/深股通投资者持股总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过26%,深交所对索菲亚等3只股票同时发出外资持股预警。这是交易所首次同时对3只个股发出外资持股预警。

   德邦大消费基金拟任基金经理黎莹

    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力度逐步加大,这不仅体现在股票市场对境外投资者的准入门槛降低,还包括了整个证券业对外资业务准入限制放开。这是近年来持续推进证券市场相关基础制度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在完善了准入、信披、投资额度等相关制度后,A股被纳入国际主流指数的进程明显加快,MSCI、富时罗素等指数带来的增量资金无疑加大了对A股的配置力度,所以外资对一些优质的A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快速提升,甚至接近30%的持股比例“红线”。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

    近年来,债券、股票市场互联互通、境外投资者额度取消、外资进入养老金市场等里程碑事件大大加快了中国资本市场开放步伐,在加速提升市场竞争性的同时,引入更为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更加理性的机构投资资金,从而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相对于很多其他经济体股市,近期A股市场的配置价值较高。第一,从宏观经济基本面看,经济处于恢复期,复工复产情况开始明显改善,预计3月份经济将较2月份明显回暖。第二,一段时间以来,A股相对于其他国家的股市还处于估值较低的水平,配置价值较大。第三,A股市场风险得到了较多释放,股票质押数量、股票市场杠杆率受到的监管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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