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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市后监管工作 让市场更好发挥作用

2022-02-26 00:14  来源:证券日报 择远

    择远

    证监会2月25日就《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强化退市程序衔接、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

    “有进有出、能进能出”,是营造良好市场生态的必然要求。我国资本市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所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在“进”的方面,一大批优秀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成效已经初步显现;“出”的方面,随着退市机制的不断完善,退市公司数量快速增加。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

    不可否认,退市制度有成效,但是退市机制仍需健全。笔者认为,将不再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清理出去,让常态化退市机制加速形成,这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但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以及退市后的监管方面,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正如证监会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所言:随着退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监管压力逐步增大,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步凸显。

    笔者认为,证监会此次就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推出一系列举措,具有多方面作用。

    一方面,有助于保障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根据征求意见稿,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将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即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实事求是,实施分类监管;坚持风险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坚持协同配合,形成各方合力。

    在笔者看来,有了上述四个基本原则做指导,将会切实提升监管的针对性、适应性,在监管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同时,通过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一些不再符合要求的企业会自觉地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对企业自身和市场的发展也是有益的。

    另一方面,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结算最新发布的数据,投资者数到2022年2月25日已达20000.87万。面对数量众多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一直都是监管部门在退市制度制定过程中考虑的问题。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但是,光靠监管部门提要求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各方共同配合,就像征求意见稿所要求的“加大风险揭示力度,指导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强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

    总之,此次监管部门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对于保障退市制度平稳实施,促进市场进一步发挥优胜劣汰作用,营造资本市场“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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