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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推动H股全流通应夯实法律基础

2019-11-18 06:15  来源:证券时报

    H股上市公司是否可考虑取消内资股与外资股的区别,当然,股东仍可分为境内股东与境外股东,这是由地理区位来区别。

    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等文件,符合条件的H股公司和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可依法依规申请“全流通”。

    此前内地企业到H股上市,股份分成不同类别。1994年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条规定,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股由中证登集中登记存管,不能在H股上市流通,但可转让。

    此次H股全流通改革,只涉及仅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单H股公司,A+H上市公司显然不存在全流通问题,因为其全流通问题已在A股市场得到圆满解决。

    H股全流通改革可产生一些好处。此前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内资股不能在H股市场流通,非全流通的市场显然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也让大股东等内资股东、与H股股东的利益难以一致,H股市场对公司的估值一般较低,H股全流通改革后,股价更能体现充分完全的市场价格,内资股东与H股股东的利益方向也更趋一致,可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大股东、管理层与上市公司之间利益一致性,进而改善公司治理。

    证监会在答记者问时指出,H股全流通应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和参与权,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事实上,前述《必备条款》第80条规定,“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被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的情形之一;第79条则规定,“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若根据上述规定操作,内资股转H股甚至需要经过类别股东通过,这个比较麻烦。

    在此前H股全流通试点案例中,联想控股(03396)、中航科工(02357)、威高股份(01066)均在试点前修订了章程,明确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事项不需要取得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批准;有的甚至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不属于“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的情形。

    笔者查到,目前《必备条款》仍现行有效、并未废止,《必备条款》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而公司章程的上述约定与《必备条款》的内容似乎有些相悖,笔者认为这在法律上是个小瑕疵。

    在笔者看来,《必备条款》于1994年出台,二十多年来境内外证券市场有了巨大变化,《必备条款》等或许跟不上时代的变化,理应及时修补完善或由新的文件取而代之;要将H股全流通改革由试点向全市场铺开,理应打好坚实的法律基础。

    而且根据证监会发言人答记者问,H股公司“全流通”后,向境内主体增发的股份仍为内资股,在现有法律环境下,这些内资股一生下来或许仍没有在H股市场自由流通的权利,要流通还得走一些麻烦程序,这使得有出台根本性解决办法的必要。

    笔者建议,对于H股上市公司,是否可考虑取消内资股与外资股的区别,当然,股东仍可分为境内股东与境外股东,这是由地理区位来区别。如果公司只在H股上市,那么所有股东无论以人民币投资、还是以外币投资,其持股都应是H股,拆除了两者之间的藩篱,境内外股东持股同在H股上市流通也就自然而然、水到渠成。人民币与外币都是资本,理应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外币也早已不是什么稀罕物,而且有关方面也一直在推动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兑换,股东出资币种不同、不应导致股东身份和权力的不同。

    (作者为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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