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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2019-03-19 06:40  来源:证券时报

    近期,证监会及上交所集中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作为符合国家战略目标、市场需求、技术升级的关键决策和推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创新、疏通新兴科创企业融资渠道的重大举措,如何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是亟待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对此,我们需顺势而为,借鉴、利用伴随金融科技改革而来的区块链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创新手段,更有效地保障投资者权益。

    根据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需满足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及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的适当性要求。对于未满足上述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其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主要依据财务条件和投资经验设定相应准入要求之外,也提出要对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对于上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可结合目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科技手段日益渗透金融领域的趋势,在大数据技术运用的基础上进一步量化分析投资者交易行为等产生的动态数据集合,以确立相应评估其投资风险系数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指标,对投资者进行“精准画像”。上述评估手段或方式,除可应用于申请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的适当性评估,还可帮助其实现交易过程中的提醒和适当性管理后续评估。

    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要求。对于科创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采取“问询-回答”的形式有助于确保其全面详实和完全透明。交易所通过对其不断提出问题,并要求发行人在规定时限内回答,方便公众投资者了解该科创企业的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关联交易、研究开发等内容。在信息披露质量未达到要求时,交易所可对其反复问询,直至所有问题都能清晰作答。问询回答的信息均可在网上查阅,特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据其给出定价,个人投资者对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作出的投资决策责任自担。

    上市后,根据规则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须以合规方式公平地披露信息,架设与投资者间有效沟通的桥梁,在满足条件但未现金分红、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并停牌时以各种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投资者权益。这些规定均是对科创板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体现,也说明了上市后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有利于消化市场利好或利空,减少市场波动。后续,诸如,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简明信息披露、前瞻性财务信息披露、财务和非财务匹配性等指引需进一步细化或明确。

    此外,关于新股发行上市审查的权力下放到证券交易所,对于中介机构而言也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三者间的权义关系和职责分配格局重新调整。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与其角色相关的义务,承担对信息披露内容把关的中介职责,对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重大违法披露等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意味着监管重心的移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辅之以配套机制有助于保证监管实效。面对可能出现的证券违法违规现象,监管科技作为证券监管领域和科技领域的有机结合体,是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增加科技维度所形成的双维监管体系。在此体系下,监管部门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事中事后监管阶段构建起科技驱动型监管体系。

    具体来说,包括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架构全面完善的数据收集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和自我学习程序具体应用于与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的数据处理和收集,从以往依靠复杂现场检查、滞后监管行动的监管转变为主动、精准化、前瞻性的监管,同时,也可据此构建投资者行为的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

    此外,在信息披露环节,遵循分布式的平等监管机制,由监管机构与上市企业形成平等的信息共享机制,由单一、层级化结构治理转向多元、扁平化结构治理,避免在“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下出现信息披露不实或怠于提供的弊端;此外,监管科技的运用也有助于最大地优化事中监管的效果,监管机构可以获取实时数据,使用智能化方式分析评估从而能迅速采取相适应的监管措施。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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