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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民事赔偿制度

2018-05-25 06:06  来源:证券时报

    5月22日常山药业发布公告称,由于临时报告涉嫌信披违法违规,公司5月21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如公司因此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将触及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股票可能有被暂停上市风险。笔者认为,应配套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民事赔偿制度。

    常山药业未必构成重大违法,但一旦被终止上市,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如何保护,值得思考。信披违法违规可能构成虚假陈述,股民可以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向相关方面追究民事赔偿,但这种诉讼即使赢了,民事赔偿能否落实也是未知数。

    此前重大违法退市制度,以“恢复上市”作为奖品,鼓励重大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因信披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交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向证交所申请恢复上市。也就是说,即便暂停上市,如果妥善安排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免于走入终止上市程序、得以恢复上市。

    不过,为严惩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奖励政策或将废止。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强调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删除原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之后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

    新规实施后,重大违法相关主体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动力显然减弱了,因为即便补偿到位,也不能恢复上市,结局仍是终止上市,那它们更可能选择干脆不补偿。如此结果,就是上市公司董监高违法违规,高价减持部分股份获利离场,而最后因退市而受伤的却是众多股民。

    笔者建议,在建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同时,应该配套完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制度。《若干意见》所规定的重大违法主体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该在终止上市之前就予以解决,也即应在A股市场解决,不应将问题推给新三板、或者长期拖而不决。

    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追究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作为威慑,引导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既然构成重大违法,往往就可能触及《刑法》。《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依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致使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即重大违法导致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检察院应可向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犯罪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不过其中没有明确将证券案件也纳入。笔者建议,不妨将轻微证券犯罪案件也纳入刑事和解范围,以免除刑事责任作为激励、督促相关责任人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上在欧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证券欺诈犯罪通常会以刑事和解的形式结案,多以巨额罚单以及民事赔偿了结。

    当然,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绝不应局限于上市公司。此前一些虚假陈述案例,多由上市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而从去年以来,投服中心就一些证券案件提起支持诉讼,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同时避免因民事赔偿而误伤上市公司现有广大中小股东,投服中心直接将上市公司实控人及高管作为被告,确立“追责到人”的支持诉讼原则,这显然是极其正确的,也是在其他案件审理时值得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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