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熊悦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施行。《办法》落地在即,银行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正密集“换锚”,即普遍从此前的固定或区间数值型变为挂钩指数型。
不过,记者注意到,贵阳银行对其发行的个别理财产品未采用业内通行做法,而是选择取消业绩比较基准展示。
具体来看,近日,贵阳银行发布关于修订贵阳银行理财产品档案资料和“爽银财富”系列存续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公告,对旗下86款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定期定开型产品将在公告发布后的下一个开放期进行修订并启用;每日开放型产品将在2026年9月1日统一修订并启用。
根据调整明细表,贵阳银行旗下86款理财产品中,有85款理财产品同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多数从区间数值调整为挂钩银行存款利率及指数的“公式”;剩余1款名为“爽银财富—周周宝”的理财产品被取消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前,该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50%至2.60%”。据悉,该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二级(中低)。
在业内普遍将固定或区间数值型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公式化表达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理财产品被取消业绩比较基准?受访专家表示,《办法》赋予产品管理人不披露资产管理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权,但业绩比较基准披露与否必须匹配产品本身特性,不能由机构随意取舍。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付一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业绩比较基准本质上是投资者投资运作的参考标尺,部分产品投资策略灵活、投向多元、资产组合调整频繁,或缺乏合适的市场基准作为参照,强行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反而容易失真,持续误导投资者。“但对于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产品管理人仍需完整公示投资范围、运作策略、风险等级、历史净值、相关费率等关键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监管部门允许资产管理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披露或不披露的灵活安排。一旦选择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机构必须明确说明依据与计算方法,并强化披露的连续性。这表明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正逐步转向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以及是否具有实际参考价值。”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高政扬告诉记者。
实际上,《办法》中提到,“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情形外,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资产管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自产品募集期开始披露,且在产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同一资产管理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当保持一致。”
付一夫表示,站在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取消业绩比较基准兼具正向价值与潜在风险。积极影响在于,可以彻底破除投资者把业绩比较基准当作保底收益的固有认知,弱化不合理收益预期,倒逼投资者树立风险自担理念;同时,遏制部分机构借助高业绩基准进行营销诱导,减少销售误导行为。
“但潜在风险同样不容忽视。相关理财产品缺少直观参照标尺后,普通投资者难以横向对比多款产品的投资定位,提升了产品筛选难度,后续也难以评判产品管理人运作成效;少数机构或借机简化信息披露,弱化收益预期说明,降低信息可读性。相关机构应配套更详尽的运作信息披露,同时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做好投资者沟通解释工作。”付一夫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首先,投资者要破除“业绩基准=预期收益”的误区。其次,投资者在选理财产品时,应关注底层资产投向、风险等级是否与自身承受能力匹配。最后,投资者应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和资金使用安排综合评估,选择风险等级、投资期限相匹配的产品投资,必要时分散配置,并且理性看待净值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