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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信保合作变局 信托公司应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2018-11-09 00:12  来源:证券日报 徐天晓

    ■本报记者 徐天晓

    10月26日,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股权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普益标准认为,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取消了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的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而是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这一政策放开了保险公司曾被束缚的资金运用模式,保险资金可以自由自主地流入更广泛的行业领域,这对现有的信保合作产生了一定冲击,尤其是削弱了信托公司的渠道优势,对其资产端优质资产挖掘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信保合作主要有三种业务类型:第一种是保险资金对接信托资产,广泛投资于不动产、基础产业和养老产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第二种是金融产品信托,比如保险金信托和企业年金信托;第三种是更高层面的股权投资,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参股,实现业务模式和业务空间上的互利共赢,为后续其他渠道的合作打下基础。

    普益标准认为,未来,信托公司面临更加严峻的监管环境,为了促进信保合作,完成行业转型,回归本源,一是要积极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吸取银信合作中的经验教训,摆脱作为保险资金通道的角色,发挥自身在项目获取、结构设计、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特色优势,与保险公司开展多环节深度合作;二是要加强合规能力建设,随着《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落地,保险公司对合作的信托公司资质要求更高,尤其是在合规方面更加严格;三是,要充分发挥信托制度本身的功能优势,提升信托业务创新能力。短期内,信托公司可将保险金信托业务作为契机,与保险公司强化合作。并根据保险公司需求,设计定制化、多样化和个性化投资产品,吸引保险资金对接信托产品,寻求在服务小微企业、PPP项目、境外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展普惠金融等多方面,展开更广泛深入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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