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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前 应先到工商修改经营范围

2018-03-09 23:47  来源:证券日报 于德良

    ■本报记者 于德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的部分P2P平台收到了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征求<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征求<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务于3月16日下班前反馈至郑州市整治办。

    该备案办法意见稿共计7章、26条,对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备案登记后管理、备案登记变更及注销、网贷分支机构管理等相关事宜作了说明,同时指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对于已存续的网贷平台,《河南备案办法意见稿》规定,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机构(以下简称已存续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验收合格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已存续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该备案办法意见稿规定,P2P平台存在以下情形的,省政府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并进行公告:(一)发现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未获批的;(三)信息安全测评报告达不到要求的(2级以上,即需至少达到3级或达到相应分数);(四)未实际开展资金存管的;(五)未实际接入“河南省网络信息中介机构监管系统”的;(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的;(七)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且拒不整改的;(八)备案后连续1年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九)存在违法犯罪或严重违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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