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先生:
因你涉嫌操纵“柘中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2,951,897.67元,并处以158,855,693.02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74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10-88060796/88061189)。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最迟可在本公告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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