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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 多家公司维权案取得新进展

2018-01-27 06:15  来源:证券时报

    距离新春佳节还有20天左右时间,上市公司证券维权案依然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多家公司维权案迎来新进展。例如,顺灏股份虚假陈述案二审已经于1月23日开庭;而超华科技的首批案件开庭时间、安硕信息股票索赔案二审开庭时间均已经确定。

    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考虑到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案件一直保持零容忍态度,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已成为目前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将成为投资者维权的重要依据。

    顺灏股份虚假陈述案

    二审开庭

    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顺灏股份(原上海绿新,代码002565)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2018年1月23日,上海高级法院已经安排部分顺灏股份案二审开庭。”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回溯事由,上海绿新2016年7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被证监会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7年12月23日,顺灏股份发布诉讼公告称,共有302位投资者起诉索赔,针对上述投资者提出的诉讼金额,公司已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中计入2016年度营业外支出831.26万元,计入2017年1-9月营业外支出3702.72万元。

    “根据上海二中院民事判决显示,顺灏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罚,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断期间系统风险导致投资者的部分损失,一审判决顺灏股份按认定损失金额的80%赔偿投资者。”厉健表示,另外,部分案件投资者已撤诉,部分案件尚在一审中,部分案件二审中。

    据厉健介绍,本次顺灏股份虚假陈述案二审开庭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揭露日如何认定、损失计算方法、赔偿责任认定等,双方均未提交二审新证据。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向。

    “根据一审判决,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顺灏股份,并在2016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切勿错过索赔。”厉健表示。

    安硕信息股票索赔案

    二审开庭时间确定

    “2018年1月30日下午,投资者诉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案定于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向证券时报记者介绍说,目前已经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据臧小丽介绍,案件目前已经进入二审诉讼程序阶段,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组织双方进行二审开庭。2017年10月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投资者诉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70%。一审判决后,有投资者认为,法院酌情认定扣减原告30%损失不支持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有投资者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原告的一审全部诉求。而安硕信息同样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提起上诉,认为原告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要求全部驳回投资者的索赔诉求。

    据了解,在安硕信息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安硕信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2014年5月27日,安硕信息从该日起陆续向投资者介绍“一横一纵”发展战略等,该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较大误导性。另外,一审法院还认定2016年6月14日为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一审判决确定该日是揭露日的原因是安硕信息在该日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全面、充分地披露了安硕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的违法事实,是虚假陈述行为的首次揭露。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安硕信息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日期没有列入上诉理由。”臧小丽表示。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上海二中院的判决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挽回认定金额的七成损失。其他还未索赔的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曾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并在2016年6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超华科技案首批案件

    3月9日开庭

    超华科技2017年12月16日公告,因为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的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行政处罚。“证监会生效罚单已经落地,投资者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超华科技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主张索赔。”臧小丽说。

    据悉,广东证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的销售收入277.05万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为此,广东证监局对超华科技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还对超华科技两名高管开具了行政处罚的罚单。

    据臧小丽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超华科注册地为广东省,对应的,投资者索赔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超华科技案之前,广州中院曾审理过多起同类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包括佛山照明案、勤上光电案、美达股份案等,法院均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

    “目前,广州中院已经受理了第一批起诉索赔的超华科技投资者,法院确定首批案件在3月9日开庭。其他尚未参与的投资者仍可参加。”臧小丽表示,春节前她将代理新一批投资者向法院办理起诉立案。

    刘国华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购买超华科技,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超华科技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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