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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热电因资金占用问题收纪律处分 律师称索赔无须等处罚决定书下达

2022-05-24 12:22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李勇

    该来的终归还是会来。

    本报5月20日刊发《因资金占用ST热电及相关方被责令改正或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进一步处罚》一文中,曾提及ST热电(原大连热电)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2022〕63号纪律处分决定书,决定对ST热电、ST热电的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及此次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悉数领罚

    交易所网站上公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查明,2021年,ST热电控股股东热电集团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2021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91亿元,占ST热电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25%,2021年末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1.98亿元,占ST热电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22%。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ST热电以向控股股东支付采购煤炭的预付款形式形成,所有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已于2022年4月全部偿还。

    因资金占用问题,ST热电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导致ST热电股票自2022年5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ST热电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损害了上市公司独立性,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ST热电、热电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般而言,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动机主要包括大股东自身出现经营困难急需资金渡过难关、大股东下属的公司经营困难、大股东的多元化投资需求或者说是投资冲动、大股东或者内部控制人涉嫌转移资产或者是在大股东帮助上市公司扭转亏损局面进行的收购过程中产生的占用等情形。”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齐程军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嫌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该指引的,可能会涉及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还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齐程军认为,无论是哪种情形,上市公司出现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说明公司内控机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运转失灵,还会影响到重组等重大事项。

    记者注意到,4月14日,ST热电与恒力石化曾同时公告,恒力石化拟分拆其旗下全资子公司康辉新材与ST热电进行重组上市。半个月后,ST热电爆出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此次重组也在4月29日正式宣告终止。

    索赔无须等处罚决定书下达

    有不愿具名的市场人士认为,上市公司出现的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会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和形象,打击投资者信心,进而拖累公司的股价和长期健康经营。

    对于ST热电此次资金占用可能诱发的信息披露问题,齐程军分析称还要考虑具体情形,一是如果涉及临时披露义务,ST热电涉嫌信披违法;二是涉及的定期披露义务,还要看公司资金占用的起始时间,如果是相关定期报告应披露事项的范围之内,则涉嫌信披违规。

    记者注意到,ST热电5月19日曾披露一份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的公告,称自查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导致前述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填报存在错误。此外,大连证监局在对ST热电及相关责任方发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中也明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超过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额度,却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ST热电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最终处罚,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将面临大量投资者的证券索赔诉讼。”齐程军告诉记者,“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废除了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目前无须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判文书等材料即可提起诉讼。换言之,虚假陈述行为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后,受到虚假陈述侵害的投资者便可以提起诉讼。”

(编辑 张明富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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