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鹏
9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披细则》)正式施行。
《信披办法》将过往大量依靠基金合同约定、行业自律约束的信息披露规则上升为法定监管制度,《信披细则》则进一步细化实操标准、明确报告模板、完善自律处分手段,二者共同构建起新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双层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新规。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这既从源头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也为管理人失联等风险出现之后的投资者维权提供监管层面的规则参照,对落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监管体系双层升级
破解私募信息维权痛点
长期以来,私募基金领域管理人失联、底层资产不透明、关键交易资料获取难、风险事件发生后投资者维权无门等问题较为突出,投资者知情权常常面临沦为“纸面权利”的风险。
记者近日从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的一则典型案例,正是上述行业痛点的缩影。2016年李某出资100万元认购一只FOF私募基金,该基金资金最终投向一笔由银行受托发放、金额5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后续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登记资格被注销,基金清算停滞。投资者维权需要的委托贷款相关核心资料保管在银行处,但银行以李某并非合同主体等理由拒绝提供。
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授权李某代表基金维权起诉银行。历经一审、二审,北京金融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向私募基金交付涉案交易资料,由李某代为接收。案件虽胜诉,但投资者维权周期长、举证负担重。
对此,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助理刁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信披办法》与《信披细则》出台实施前,处理管理人失联引发的知情权纠纷,主要依靠证券投资基金法原则性规定、信托法理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仅有自律规则,没有行政规章层级的细化规则支撑,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自律规则仅负合同约定义务,没有行政监管类法定义务及处罚抓手。
《信披办法》与《信披细则》同步落地后,将实现司法裁判、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三者有效衔接。
刁天解释,过往仅依靠合同约定约束托管人风险上报、资料保管义务,现在《信披办法》将托管人的基金财务情况复核审查、出具托管人报告、发现管理人失联或涉嫌侵占挪用财产及时向监管报告、妥善保管信披资料等,明确上升为行政监管类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定义务,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失联却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妥善保管资料的义务,除会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自律处分外,一旦造成投资者损失,还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被认定存在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整体来看,新规通过行政监管划定市场主体行为底线,从前端减少管理人失联、信息隐匿类纠纷的发生;而已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托新规确立的托管人、销售机构、实控人配合义务标准,辅助法院厘清各方过错,推动类案裁判尺度趋于统一,实现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民事司法的多向协同。
多方压实合规责任
助推行业加速提质
事实上,《信披办法》与《信披细则》的落地实施,正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持续规范化发展的一个缩影。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历经九十年代至2012年的萌芽探索阶段,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2014年起登记备案制度落地实现阳光化运作,随后经历资管新规通道出清、从严整治提质增效,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出台补齐行政法规顶层短板,再到近年顶层纲领性文件落地、实施全周期综合治理,逐步完成了从野蛮生长、自律规范到法治化监管、高质量发展的演进过程,行业持续减量提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与科技创新本源。
“历经数十年发展,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规模持续壮大,目前总规模已达23万亿元,占国内资产管理总规模的15%,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核心参与主体。近年来,国家聚焦新质生产力培育、新兴产业发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私募基金作为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在助力科创企业资本形成、赋能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独特且关键的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展望未来,随着《信披办法》与《信披细则》落地实施,私募基金市场各方主体需要主动适应全新监管体系,压实各自法定责任、补齐合规短板。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助理侯洁林提示,对于投资者而言,要厘清行权边界,首先,契约型私募基金并非独立民事主体,正常情形下由管理人代表基金行权;管理人缺位时,必须由达到份额比例的投资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严格落实通知全体持有人、规范表决、完整留存会议材料等程序,通过大会决议授权代表开展维权。其次,要善用新规赋予的监管抓手,如果出现管理人经营异常、失联迹象,投资者有权要求托管人履行风险上报义务;再次,留意管理人发布的临时报告、持续更新的清算进展报告,主动留存公告、合同、认购凭证等全部证据。依据《信披细则》,持有人大会决议本身属于重大事件,应当按要求做好记录留痕。另外,被持有人大会授权的维权代表,应当恪守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擅自和解、放弃债权,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应当再次提交持有人大会表决,充分兼顾全体投资者的共同利益。
对于托管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摒弃消极履职思维。刁天称,按照新规要求,托管人不再仅仅承担资金保管职能,还负有复核、监督、异常情况上报的法定职责。遇到管理人失联事件,不能简单以合同相对性为由一概拒绝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应当妥善保管手中与基金财产相关的全部资料,面对经合法程序授权的基金清算代表,在合规前提下做好配合工作,完整留存沟通与履职记录,防范自身的行政、自律及民事法律风险。
而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侯洁林表示,应当对标新规积极完善内部制度,健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机制,落实FOF产品穿透披露要求;发生管理人失能、底层资产重大风险、启动清算等情形,务必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超过一年未能了结的清算项目,持续向投资者更新清算进展。
(编辑 孙倩)